□鄢圣華(北京)
在一浪高過一浪的反腐熱潮中,省部級官員落馬也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但一個令人遺憾的基本事實是,在出事的領導干部中,有一些曾是極有作為的改革家,曾是對改革有大貢獻的能人。王雪冰時期的中國銀行是國際上贏得贊譽最多的中國商業銀行。1997年2月當慕綏新出任沈陽市市長的時候,是公認的具有革新意識和工作魄力的領導干部,第二年便被聯 合國教科文組織授予“人居獎”。年紀輕輕便出任河北省國稅局局長的李真使河北省國稅局從全國稅務系統的老大難單位變成了全國稅務系統的一面旗幟。
對于他們,我們不能僅僅將他們放到反腐敗成果展覽會上。在中國改革事業迫切需要改革者掌權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問的是:為什么偏偏是他們?
保不下去的改革者
中國漸進式改革之路一直有“摸著石頭過河”的性質,各地改革的步伐常常參差不齊,這取決于各層級、各單位領導者的魄力和膽識。中央提出方針,各地根據情況提出自己改革的具體辦法。中央支持改革,激勵了許多有能力有作為的領導者投身改革事業,為本單位本部門帶來了新氣象的領導者也成為許多人心目中的“改革家”或“能人”。
改革事業需要啟用具有改革思想的干部,一個傾向于改革的干部,本身就是稀缺的,若因“犯規”而獲咎,那對整體的改革事業是不利的。而且改革之路上不確定因素太多,中央考慮較多的是在改革的同時要“穩定壓倒一切”,“中國不能亂”。在這種情況下,加大對改革型領導干部的保護力度,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很難想像沒有改革者在位會有改革事業的成功。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一些改革者身上的“小節”問題最終往往都積累成大問題,并最終被自己曾經推動過的改革車輪碾過。有的改革者甚至就是倒在自己大膽制定的反腐的一些具體制度面前,這種情形的確是令人痛心的。為什么就不能做一個純潔的改革者?
路徑依賴——無奈的選擇
漸進式的改革并不是對舊體制“一步到位”的改造,我國仍處在新舊體制混合的“轉型期”,所以,當一個人登上領導崗位,承擔起改革大任時,他不可能一下子甩掉舊的權力關系框架和人際互動方式;相反,他要依賴舊的體制路徑,在探索新體制的同時又為個人前途尋找發展空間。既然無法回避舊的體制,改革者就得向現實妥協,這是一種無奈但理性的選擇。
在人與人的利益博弈中,任何人都不希望處于劣勢。而“權力”作為一種資源也能作為一種“競爭”的籌碼。當權力可以異化為私人工具而受不到限制時,權力遲早會被用作個人競爭的手段。
在現存的體制下,人事權、財權、事權大多集中在一個或幾個領導者手里,其他人和單位除了依附于領導權力之外,似乎沒有別的辦法更有利于開展工作和謀求個人發展。所以其治下的各類干部對領導權力起不到監督的作用,這樣的領導權容易變成家長制式的絕對權力。
毛澤東、鄧小平早就發現我國領導體制存在著這一弊端:權力過分集中在領導者手中,領導者的權力大得有可能破壞法制,實行家長制的領導方式。毛澤東甚至認為,領導者破壞法制的事件不可能在英、法、美等國家發生。鄧小平曾痛心疾首地指出,就是毛澤東這樣的偉大人物也受到這一體制性弊端的影響,使中國陷入了“十年浩劫”。也就是說,權力大得可以不受監督對領導者有一種體制性的腐蝕力。
積極深化改革的領導者也逃不出體制所決定的游戲規則的束縛,他為了保證自己不被“淘汰出局”,也可能機會主義地行事。如果以權謀私(腐敗)對自己利大于弊,反之則不利,那他也會與腐敗有染。誰希望在競爭中失敗呢?河北省前國稅局局長李真1996年上任后曾精心策劃、組織了河北省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在精簡機構和人員、依法治稅、大膽任用優秀年輕干部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使河北國稅局從全國稅務系統的老大難單位,變成全國稅務系統的一面旗幟。但根據中紀委和監察部2001年12月的通報,我們發現,李真進國稅局之前的經歷中就有嚴重的腐敗行為。他在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先后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868萬余元,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收受貴重物品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015.09萬元。李真為官之初對腐敗深惡痛絕,但在權力的熏陶中他漸漸迷失,在國稅局慷慨激昂、大刀闊斧進行改革的時候,動機已經相當“實用”:一是用政績換取升遷機會,二是利用權力大肆撈錢。李真首先是一個腐敗者,然后才是一個改革者。李真集這兩種角色于一身,我們能做何解釋呢?他的腐敗僅僅是因為他“放棄了世界觀的改造”嗎?
領導職務:高收益性與高風險性
在現存體制下,領導權力容易擺脫“集體領導”和“群眾監督”,容易變成不受限制的權力,所以領導者在其權力轄區內能有效利用權力(包括借助和逾越法律)謀取個人在社會中的名、利、地位上的優勢,也能用權力支配的一切資源換取仕途上的發展和他所希望得到的一切。所以領導職務具有“高收益性”,領導權力能換來巨大的個人收益。這種非客觀化的權力之下肯定沒有客觀化的權力(或者法治化的權力)。非客觀化的權力之間必然主要是以“私利”而不是“公利”或“法治”導向進行互動的。在這種情況下,行賄索賄,貪污受賄,“關系”重于“實績”是官場交往中的常態,而鐵面無私,秉公執法,則顯得不近人情,成為另類,難以在官場立足;至于一門心思靠做實績謀求仕途上發展的人,就更是貽笑大方。在這種情況下,領導者要保持廉潔還真不容易。
所以,在反腐敗運動“動真格”的時期,有領導者倉惶逃避任職的情形發生,因為在那個崗位上由不得你不腐敗,領導職位讓人補缺時,被任命者寧可逃避,也不敢受命。因為他知道在這些領導職位上會身不由己,很容易掉進腐敗的泥坑,如果反腐敗動真格的,那么,擔任那個領導職務的風險就太大了。換言之,領導職務的誘人之時就是以權謀私有安全感時。
當以權謀私成為官員們的普遍行為方式時,即使某個領導者保持清廉,一塵不染,也難以激起普遍的仿效,并可能陷自己于不利。所以領導者“潔身自好”并不容易。趙士春曾任沈陽鐵西國稅分局副局長、局長和沈陽市稅務局副局長,他在任這些年來所獲得的獎狀、獎章和證書裝滿了整整一大盒子,多次被鐵西區和市局樹為廉政勤政典型,鐵西國稅分局至今都是全系統乃至全國的“標兵單位”,這與他當年身體力行做出樣子和主持制定了一整套“小立法”大有關系。但趙士春從1996年至2001年34筆受賄總計人民幣44.7萬元和美元4.5萬元,以及折合人民幣74972元和美元1100美元的物品5件的事實,趙尚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人民幣12.8萬元和美元5.36萬元,令人觸目驚心。據趙士春講,他從一個苦孩子到市國稅局局長,的的確確是一步一個腳印干上來的,曾經“從來沒有伸手要過,也主動擋過”,“更多的時候抹不開情面,在金錢和人情面前沒有挺住,而自己還沒有什么明顯的察覺,日積月累,漸漸滑向深淵,由小變大,我的犯罪軌跡對很多領導干部都有借鑒意義。也許你們不信,我真的不恨紀檢委和檢察院,如果他們今天不抓我,過幾年我不一定弄成個什么樣子,到那時再抓我恐怕連求生的希望都沒有了!庇纱,我們可以體會到領導權力對領導者的體制性腐蝕力。
權力不客觀化,體制對腐敗就沒有預防功能,缺乏預防。而這種非客觀化的權力關系結構容易導致公共權力部門的“集體腐敗”以及國家權力與非法勢力的勾結,使公共權力成為人民利益的對立物。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最大的特點是集體腐敗,從市委書記到原副市長、海關關長、公安邊防分局政委和局長等主要干部200多人卷入其中。令人震驚的是,前關長曹秀康就是多次通過黨組的“組織程序”將走私犯“內定”的人提拔為海關官員,而不愿同流合污的海關官員也通過“組織程序”被一個一個清理出去。這是典型的權大于法,如果體制沒有漏洞,這種“無法無天”事件就不可能發生。
安全感從何而來?
改革者們本應當將才智全力以赴于改革事業,而不是用來處理因體制弊端而導致的惡性的人際互動關系。但那么多領導改革的人在改革事業未競,有待進一步深化之際,卻不得不將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耗費在“無規則游戲”(法律虛置的游戲)上,甚至因腐敗獲罪,這的確是一種體制性的尷尬和痛楚。
腐敗之所以愈演愈烈,是因為以權謀私仍能在官場的利益博弈中占據優勢地位,而且勝算的概率或蒙混過關的可能性還相當的大。盡管“動真格”地反腐導致了領導職務的高風險性,但只要是運動式反腐,這個險就值得冒。這早已是歷史的結論。
鄧小平同志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強調:“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如果不堅決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嚴重問題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現。只有對這些弊端進行有計劃、有步驟而又堅決徹底的改革,人民才會信任我們的領導,才會信任黨和社會主義,我們的事業才會有無限的希望。”
當一個改革者神氣活現于領導位置上時,我們要反省,在體制及由體制帶來的“游戲規則”下他有“安全感”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們對未來尚不能盲目樂觀。因為承擔改革大任的領導者們尚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只有將領導權力置于對等權力的獨立監督之下,讓黨政領導者的錄用受制于公民的自由投票權,領導者們才不得不服從法律,不得不“拒腐蝕,永不沾”。(攝影:楊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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