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馬(北京)
去年在北方的一個小城市,一個朋友談起當地公用事業單位領導人的腐敗問題。他說,現在新領導一上臺,首先要做的便是處置資產。比如說,單位有幾部前任領導人購買的汽車,新領導人通常先是“處理”給與自己有關系的人,然后再買幾部新的檔次肯定更高的車。在這“一出一進”中,領導人便得到了第一筆好處。由于為這類資產處置尋找“過硬”的 理由一般并不困難,并且只要參與“暗箱操作”的人不起內訌,外人一般很難掌握實情。朋友補充說,能做出這種事的都是“久經考驗”的精明領導人,那些“書呆子”型或初次被提升的人往往需要“鍛煉”一段時間才會“搞明白”。據說,在當地國有企業都還“健在”的80年代,就流傳一句“民謠”:“大干部摟,小干部偷,工人縫個大兜兜。”意思是說,干部多多少少都能利用權力為自己牟利,工人無奈只能揣點“針頭線腦”的小東西。后來,工人的行為在企業“嚴格管理”下基本控制住了,但領導人是否受到同樣約束只有“天”知道了。如今,當地國有企業已經所剩無幾了,人們的話題自然也就轉向了公用事業單位。
如果把當地國有企業衰落過程與現在公用部門領導人的行為對照一下,人們不難發現其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地方。國有企業是計劃經濟下國營企業“轉化”而來,這一“轉化”最本質的特征是企業經營者自主權不斷“擴大”,以致最終在相當程度上已經脫離了產權主體監控。可以想像,當一個人可以“任意”處置他人產權的時候,人們憑什么相信他會對產權所有者負責?記得在20世紀80~90年代之交,人們在討論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時候,對于企業應否有處置所謂“閑置資產”的權利是有較大爭議。反對給予企業這項權利的最有說服力的理由實際上就是這種疑問。問題的難點在于,企業要進入市場競爭,沒有資產的運作權是不能想像的,而要保證國有產權的利益不監控也是不行的。如果不給予企業這種權利,就等于不讓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如果給予企業這種權利,實際上近似于放棄對企業的產權監督。
從產權監控的技術層面來考察,市場的瞬息萬變與國有產權監控所需要的信息嚴重不對稱,特別是在國有企業覆蓋面極為廣泛的情況下,國有產權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外部監控是不可能有效的。從企業的實際運行來考察,缺少監控使產權主體利益受損的不僅僅表現在前述資產處置過程,企業日常經營帶來的損失更是難以估量。例如,將搶手的產品折價賣給親朋好友,將親朋好友的滯銷產品“吃進”等等,都嚴重侵犯了產權主體利益。
據北京市的一份統計資料,1999年以來,該市檢察機關共查處發生在金融證券、海關、國企、司法、工商、稅務等8個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案件598件,國有企業職務發案率占到上述8個領域發案總數的90.3%。而國有企業領導職務犯罪的多發區,往往也是企業虧損較為嚴重、職工下崗人員最多的行業領域。為什么國有企業會“富了方丈,窮了寺廟”?有人說企業領導人激勵不足,此話差矣。不必談盡人皆知的職務消費和福利(特別是住房、公車私用等)問題,也不談其賬面收入也今非昔比,僅從領導人產生的方式看就難以說明究竟怎樣的“激勵”才能符合標準。筆者知道某沿海一中央部門所屬企業,企業已經處于“輪崗”狀態,工人月薪正常狀況下為600~800元(在當地屬于“好”企業)。就是這樣的一個企業,上級從西北地區調來一名新的領導,他每天住在廠區外的賓館(盡管廠里有家屬宿舍),并且每星期都要回西北和家人團聚一次,這賓館支出和往返機票每月至少要1萬多元。工人說,這名新領導上任后,除了“減員”之外誰也沒看見“增效”。由此觀之,這名新領導要能自覺控制職務消費是不可能的,主管部門對這樣的企業監控也很難奏效,至于能否科學界定其“激勵”水平更值得懷疑。而從各方面的信息看,這樣的企業和領導人絕非個案。
其實,問題的本質在于,國有產權是一種公權,這種公權的有效監控只有在公開化、透明化的條件下才能實現。這就表明,要對國有產權實行有效監控,國有產權就應退出市場競爭,因為至少在對公開透明的要求與競爭的商業性要求之間沒有第三種選擇。一些地方試圖通過向企業派產權代表實現內部監控,實際上這些產權代表多數是與企業經營者站到了“一條戰線”。道理很簡單,產權代表所代表的是不屬于自己的產權,在個人利害與“他人”的利害權衡方面,所謂覺悟之類的個人行為不具有普遍的可靠性。國有產權的公權性質決定了其運行規則與市場規則的矛盾,回避這一矛盾,國有產權的保護就難以得到貫徹。國有企業的三大表象問題——冗員、債務、政企不分——至今仍沒有解決,根源在這里。
國有企業的冗員問題不僅僅是裁員能夠解決的,因為其運行機制既不能保證不再產生新的冗員,也不能通過自身的發展消化冗員。債務問題也是如此,通過資本市場籌資、債轉股等方式可以解決企業某一時點的債務問題,但卻不能保證避免新的債務危機。至于政企不分,除非國有產權退出或處于非控股地位,否則也解決不了。企業主管部門的改變(如從原來多個部門改為一個部門)解決不了,而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也不過是改變了政企不分的形式。要害在于,不要說國有獨資企業,就是國有控股公司,只要是國有產權利益占主導地位,企業就不應該具有其它企業那樣的獨立地位。這是公權的非“人格化”性質決定的,如果公權的代表——政府讓國有企業享有與其它企業同樣的獨立性,就難免導致經營者或管理者以公權謀私。20多年來國有企業改革之所以成功案例不多,雖然因素較多,但重要的是以公權性質的國有企業來模仿或模擬非公權企業的運行機制,以致于國有企業領導人權力過大,導致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目前政府比較重視企業改制時可能造成的資產流失,而實際上許多企業的資產流失早在此前已經不斷在發生,這也是企業改制時政府與市場對企業資產的估價相距甚遠的根本原因。
本文一開始所引述的公用事業的例子,與國有企業已經發生和仍將繼續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在問題的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這決不是什么政事不分或政企不分的問題,也不是什么領導人激勵不足的問題,而是國有產權作為一種公權的有效運作機理問題,是這種公權的運作怎樣才能真正造福于社會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不解決,國有企業的今天會否成為公用事業部門的明天,恐怕不是杞人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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