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貿組織(WTO),作為經濟上的“入世”,自當歡呼,但實際上,中國政府早在此前的1997年10月即已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又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承諾中國公民理應享有和世界上其它國家公民同等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相比之下,其實更加值得每個中國人歡呼,因為這是公民們自己的“入世”。《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原先抽象的、無制約力的“人權”觀念具體化為共53條可執行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文件。它告訴我們什么才是一個人、 一個公民應有的形象。承認和加入此公約,意味著我們向這一“國際標準”開始邁進。
與其說《公約》是保障公民權利,倒不如說是制約國家權力。一國政府一旦承諾《公約》中保障人權的條款,就必須要在權力的確立、行使等方面符合人權的要求,即通過設定國家與公民的權利與權力關系,實現國家權力的法定化、確定化、規格化,避免國家權力的任意行使。在某種程度上,公約的效力要高于國內法的效力。
當然,公約并不是僅僅讓個人獲得對抗國家的權利(實際上,沒有國家的積極推動,普遍人權的實現幾乎是不可能的),而是賦予了國家更積極的道德使命,使國家的目的更為合理、正當。
截至1998年底,簽署和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已達130個。該公約已成為迄今最重要的國際法規之一和全球性的文明國家和文明人民的行為準則。
除《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國際上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和簽署的有關人權的公約還有很多,包括《日內瓦國際紅十字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世界性保障人權的國際體系和機制。中國政府已分別簽署了其中17個公約,并做出了莊嚴的承諾。它不但標志著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重大發展,也為中國進一步融入世界打開了最沉重的一扇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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