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條款”一詞為人們所熟知,與關于WTO的談判宣傳有關。實際上,中國之所以遲遲無法結束加入WTO談判的一個重要癥結就在于此。目前我國所簽署的入世協議也對一些不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條款做了保留。
何謂“社會條款”?為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要不遺余力地推進這一條款?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為何對此分歧頗大?它對我國今后的影響又有多大?這些都是作為準“世界公 民”的中國人所應該了解的。
其實,所謂社會條款,并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文件,而是對國際公約中有關社會保障、勞動者待遇、勞工權利、勞動標準等方面規定的總稱。一句話,就是有關人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相輔相成。如果說,WTO重點規定了企業和政府的權力和義務的話,那么社會條款所關注的卻是勞動者的權利。
國際上對此問題的關注由來已久,相關的國際公約有100多個,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我國政府于1997年簽署、并于2001年3月由全國人大批準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其中最為著名的公約。該公約明確規定:工人應享有工作權、獲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禁止雇傭童工、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和健康的權利,以及參與和享受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機會。
其它的國際組織和公約,包括國際勞工組織(ILO)及其制定的上百個國際公約,也詳盡地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和勞動標準的問題。
但在上述國際公約實行的過程中,各種違反公約的現象甚至國內法律卻層出不窮。
在印尼、馬來西亞以及亞洲四小龍崛起的過程中,在第三世界的加工廠里,都發生過工人過量工作、生活環境惡劣、雇傭童工、工業安全沒有保障、隨意壓低工人工資等罔顧工人權利和尊嚴的嚴重事件。有的地方還出現了“血汗工廠”(sweat shop),殘酷壓榨工人。這些在當今文明社會中所出現的現代奴隸制,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極大關注。
據國際勞工組織統計,全世界現有非法童工近2億,約占勞工總數的10%。童工多來自貧困階層的家庭,主要分布在西亞、南亞、拉美和非洲。同時所謂的“血汗工廠”也未必一定就在印尼、印度等第三世界國家,也可能坐落在紐約、洛杉磯等地以非法移民為勞工的工廠中。在世界頭號發達國家的美國,也有至少29萬童工受雇于工廠、礦山和農場。
為使此類事件得以被遏止,同時為削弱這些國家和企業由于降低勞動報酬、惡化工作條件所帶來的產品低成本競爭優勢,1993年在新德里召開的第13屆世界職業安全衛生大會上,歐盟國家代表德國外長金克爾明確提出要把人權、環境保護和勞動條件納入國際貿易范疇,即以貿易制裁相威脅,促使這些國家改善工人的經濟和社會權利。這就是當時頗為轟動的“社會條款”事件。此后在北美和歐洲自由貿易區協議中也規定,只有采用同一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國家與地區才能參與貿易區的國際貿易活動。此外,ISO國際組織也試圖制定統一的全球勞動標準。
從此,把勞動者權益和安全衛生狀況與經濟問題掛鉤,成為經濟和社會權利運動努力的新方向。近年國際上出現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協調一體化(HSHS)是其突出表現。我們常常提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社會條款正是其題中應有之意。
當然,西方國家積極推動社會條款進入WTO,有他們自己的利益驅動在內。主要是為了降低那些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進行低成本擴張的發展中國家的競爭力,因而要求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許多發展中國家因此反對在WTO中加入任何形式的社會條款,認為這是發達國家減少發展中國家因較低勞動成本而享有的競爭優勢的陰謀,是貿易保護主義的一種形式。
但無論如何,從客觀上來講,社會條款本身的立意、方向及其現實作用均是值得肯定的,也代表了全球勞動者權利的發展和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大趨勢。我國所簽署和批準的幾十個相關的國際公約,也代表了我國政府和人民決心加入此一國際體系、為中國社會謀求更大、更有質量的發展權的決心。
與世界經濟接軌,不僅意味著在企業規則和貿易規則上要與國際接軌,也需要在法制上逐步與國際勞工標準接軌。此外,有必要指出的是,有相當比例的迫害工人事件發生在發展中國家的外資企業里,西方各國政府和西方社會也應負起相應的責任。畢竟,奴隸制是整個文明社會和全人類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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