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山東省的兩起案件攪得中國司法界沸沸揚揚。
第一件是齊玉苓狀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業學校、滕州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侵害其姓名權、《憲法》所規定的受教育權。
齊玉苓與陳曉琪均系山東滕州八中19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陳中專預選被淘汰,齊則 通過了統考,被濟寧商校錄取。在陳父陳克政策劃下,陳從滕州八中領取了濟寧商校給“齊玉玲”(齊玉苓原名)的通知書,冒名頂替入校就讀,畢業后分配到中國銀行滕州支行。
由于未收到中專通知書,齊玉苓走上一條坎坷之路:先到中學復讀;1993年通過繳費轉為非農業戶口后到鄒城市勞動技校就讀;3年學習期滿,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1998年7月以來,有相當一段時間下崗待業。
1999年齊玉苓得知真相后,以陳曉琪及有關學校和單位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訴至法院。棗莊市中院一審認為陳侵害了齊的姓名權,判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齊玉苓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3.5萬元。齊玉苓不服提出上訴,要求陳曉琪等賠償各種損失56萬元。
2001年8月23日,這一全國首例侵犯受教育權利案件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依照最高院8月13日公布的有關司法解釋,“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被侵犯的齊玉苓最終勝訴,獲賠近10萬元。此案被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此案判決意味著《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獲得司法救濟,《憲法》可以作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據。
亦有學者認為,本案主要被告陳曉琪是一個普通公民,而《憲法》的基本要旨在于制約政府權力,而非約束人民。所以,本案雖然開了訴訟中直接適用《憲法》之先河,但法院最好先把《憲法》上的教育權轉化為私法上的權利(民法上的人身權),再認定被告行為構成民事侵權,判令被告承擔民事責任。這或許在觀念上更能捍衛《憲法》的純粹性。
第二件是青島3名高考女生認為各地高考錄取分數線不同侵犯了她們的《憲法》所規定的平等受教育權,狀告教育部于最高人民法院。
這起案件雖然還未有結果,但在許多人眼中其意義比第一件要大。如果說第一起訴訟的裁決是要制止對個別公民權利的侵犯,那么第二起案件則是為了改變規則,從而避免更多的人的權利受到侵害。
(章文)
粵港澳新聞盡在廣東新聞中心【廣東睇真D】【情滿珠江】改版設計大賽 短訊問答大賽
短信圣誕站送大獎:數碼相機、CD/VCD…好機會別錯過!
送祝福的話,給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語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