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終于實實在在地開始對自己的法律制度開刀了。
有些人說,入世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加入一個組織嗎?但是在一個“搬張桌子都要流血”的國度里,突然打開國門,不僅自己要搬許多桌子,還要別人來搬,這就怎么高估它的意義都不為過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如此。許多人以前認為入世是貿易、經濟方面的入世,與法律沒太大關系,但我們的談判代表談入世談了15年,后來終于發現他們談的 全是法律問題?梢哉f入世,“入”的就是法律之“世”,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最大。
“官本位”和“人治”走不通了
中國目前這套法律制度主要是打倒“四人幫”以后建立起來的。由于長期以來缺乏法治觀念,或者只是把法律當作治者的工具,在要求加速法制建設而又沒有法治基礎的情況下,我們更多的是抄襲了以法、德和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典,我們這套法律規則體系顯得粗糙而實踐性不強。而WTO的規則體系主要是建構在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的基礎之上,強調法律的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強調正當程序和衡平法的觀念。每一事必講辦事程序和程序是否公平正當。因此,中國入世以后,我們的整個規則體系遇到了真實的挑戰。
中國在入世協議中已經承諾,要對國內法律進行系統性的修正,對于與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中的義務不相符合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中央政府將及時修改或者取消。這意味著,目前已經頒行的全國人大數百件法律、國務院和地方頒布頒行的數千件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最高法院上千件司法解釋和各級法院無數的內部司法解釋,將依照WTO協定和中國對WTO的承諾中的標準,而予以廢、改、修、變。
更深層的恐怕是對中國人法律理念的前所未有的沖擊。由于WTO是建構在西方人的游戲規則基礎之上,強調規則的作用,強調正當程序觀念,強調妥協和談判機制,強調法律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這一套西方人已經玩了2000多年了,而中國人骨子里和傳統中的法律理念是講究官本位和人治,遇事托關系,走路子,不好庭訟,喜歡暗箱操作,F在這套根深蒂固的中國人的游戲理念卻不得不自認落后和過時,而要全面適應西方人玩得純熟的WTO規則。擺在我們面前的艱巨任務是,要加快換腦并學習玩這種游戲的技巧。
政府行為要接受司法審查
可以預料,在未來幾年,中國政府將面臨執政理念和方式的巨大轉型。第一,WTO強調政府權力法定主義。WTO規則的一個潛在含義是,政府所有的權力,都是法律賦予的,是公開的、透明的,而未經法律規定的、不公開、不透明的那些權力不屬于政府。中國的入世直接打擊了我們過去那種崇尚政府全能的思維,對現實中的政府權力至上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也是一種遏制。政府的權力必須是有限而中立的,但同時又是透明有效的。
第二,WTO規則要求政府所有的行為都可以接受審查,這種審查包括行政復審與司法審查。中國政府承諾,“中國各級政府將在全國范圍內執行《WTO協定》、《入世議定書》、法律、法規、措施、法令、命令、指示、行政指導、臨時措施!薄爸袊鴳獮閷彶樗行姓袨橹付í毩⒌姆ㄍァ⒌攸c和程序。這些行政行為涉及法律、法規、司法決議的執行及GATT 1994第10條第1款內容適用的行政管理,包括進出口許可證、非關稅措施和關稅配額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合格評定程序及其它措施。這些成員要求中國確認,某些特定措施,如標準及化學產品注冊方面的決定,應經過司法審查。同時指出,須經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還應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相關條款規定的必須經過司法審查的任何行為。”這意味著中國入世后,在法律適用和實施方面將采用統一、透明、公正、合理的方式,同時,不論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行政行為都要經得起司法審查。
換句話說,中國入世以后,政府所有不透明、不公正的行政行為都有可能被起訴到法院,接受司法復審。不合理的、非正當的政府行政行為將被宣布為無效。如果司法審查做不到這一點,將會被訴求到WTO的專門仲裁機構或遭到他國的報復。
第三,WTO規則強調行政行為和司法審查都應遵循正當程序的觀念,其含義是:所有的行政決定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出具理由;行政復審和司法審查過程中要講究證據的理念,同時,也應給對方以反駁證據的機會;對于影響利害關系人權益的裁定,必須舉行聽證會;所有的法律都必須公開、透明,政府應設立咨詢點,以方便人們查詢相關信息,并對疑難問題限期答復。
所有這些,我們的現行政府都要適時因應,并以此為契機,對政府在現代市場中的角色重新定位,完成執政理念、風格與方式的轉型。
司法體制有待大手術
中國政府承諾,“中國應為審查所有行政行為指定獨立的法院、地點和程序”!柏撠熕痉▽彶榈姆ㄔ簩⑦M行公平的判決,不受對案件具有行政權力的部門牽制,不從案件判決中牟取暴利”!绊毥浰痉▽彶榈男姓袨橛绊憘人和企業的,司法復審程序須包括給其免費上訴的機會。向行政機關提出第一次復審的,應有機會向司法機關提出第二次上訴,任何機關的裁定及其理由應以書面形式向上訴人溝通”。
對照上述承諾,我們發現,現行的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遠不能適應我們的承諾和WTO規則的要求。
首先,我們的法院體系并不獨立,我們有一套全國統一的司法體系,但是,各級法院卻受地方保護主義的牽制,并不獨立,地方法院的經費由地方政府撥付,地方法院院長及法官由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管理部門任命,因此,這套司法體系很容易陷入地方法律保護主義,不可能對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出獨立、公正的司法審查。
其次,我們這套舊的司法運行機制也不具有可訴性,“民告官”往往容易被司法機關以種種理由輕易地拒絕受理,沒有適時、正當、合理的程序和“案例法”傳統來保護個人和企業的訴權。
再次,入世以后,隨著我們逐漸全面開放金融、保險、電信、商業、運輸、旅游、法律與會計服務等市場,大量外資、產品、技術、人才的快速擁入,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與糾紛將會加劇和激烈,國內新增案件和各類涉外案件將會大量產生。我們不僅遇到的是司法體制獨立性的挑戰,我們還面臨著缺乏了解國際市場、掌握現代法律技術和審判技巧的高素質法官的挑戰。
因此,為適應WTO的要求,應把司法體制的改革列為突破口,首先清理我們現有的所有司法解釋,同時應開始對我們的司法體制進行大手術。這個手術的重點是建立一套司法審判的雙層體制和機制,一層是國家司法系統,一層是地方司法系統。所有涉及到全國性意義的案件必須由國家層級的法院來受理,比如說涉及到國家稅收的案件、統一市場管理的案件、全國商業貿易的案件、跨地區債權人的案件,這些都具有全國性意義,最高法院對此類案件享有絕對的管轄權,并通過一套國家層級的法院系統(可以設定為最高、上訴和巡回法院三個層級)來行使司法管轄權。而不具備國家性意義的案件,如地方治安案件,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一般的侵權案件和合同糾紛,以及家庭、青少年、交通案件則由地方層級的法院受理。
現在,最高法院正在研究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審判制度,我個人認為這個思路和辦法不可取。這實際上會導致中國當事人和外國當事人在司法適用上地位不平等的新問題的產生。既然入世以后外國人進入中國享受國民待遇,那就與我們老百姓在同一個法院打官司好了。這就是公平待遇,這就是正當程序,這就是統一的法治,這就是全球自由貿易和開放的市場經濟。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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