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招商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總裁單祥雙
中國創業投資起步雖晚,但發展勢頭迅猛。目前,業內爭論最多的是國內創業投資業的運作模式。
對于中國而言,創業投資是新生事物,而境外尤其是美國,創業投資高度發達,已經
在歷史演變的長河中形成了規范有效的組織運作模式--以受托管理為主要特征的運作模式。吸收和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可以使我們迅速具備后發優勢,迎頭趕上。
開展創業投資的模式主要有投資公司型和基金管理型兩種。投資公司型的運
作特點是以有限責任制的公司形式進行注冊,運用股東出資的資本金進行項目投資,它是在創業投資相關法律環境不完善而市場又有較大需求的情況下,進行變通而產生,是不得已而為之。當前我國創業投資機構的絕大多數屬于這種類型。
投資公司型的創業資本組織形式對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起過一定的促進作用,但也有其運行機制的局限性。難以解決內部人控制的問題,道德風險比較集中;所有權與經營權不能實現完全分離,易形成大股東對公司的操縱;管理層不穩定,與創業投資周期長的特點相矛盾;難以形成有效的資本放大,運行成本居高不下;由于投資公司是在某一股東的支持下建立的,人才的使用往往是非市場化的,經理層通常是由各股東組成,結果導致經營團隊專業水平不高,有的甚至各自代表原股東利益產生內耗。
基金管理型的本質特征是以受托資產開展創業投資,它又可以分為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有限合伙制,第二種是管理公司模式。
具體而言,有限合伙制公司中的合伙人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前者是風險投資的真正投資者,要提供創業投資公司99%的資金;后者則既是資金供給者又是經理人,他們肩負著籌集資金、項目決策、企業管理和利潤分配等多重職能,即創業投資家。普通合伙人的資金一般只占1%左右,他們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識、管理經驗和金融專長等無形資產。在責任分擔上有限合伙人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則對公司負有無限責任;在利潤分配上,普通合伙人通常要收取有限合伙人支付的相當于基金總額2-3%的管理費以及20%的資本收益。自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制在創業投資市場日趨占據主導地位,這足以說明了該組織形式對創業投資的合理性。
但比較適合我國國情的是管理公司模式,即將有限合伙制與證券基金運作模式有機結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多家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對外投資,而是利用受托管理的投資公司(基金)的資金進行對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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