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 海關總署今天就明天開始執行的關稅減讓等有關事宜發布2001年第22號公告,全文如下: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承諾的2002年關稅減讓義務和我國加入曼谷協定的有關協議,同時對暫定稅率進行調整,有關詳細情況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 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2年稅則稅目調整簡要情況
(一)實行新的進口稅則稅率欄目。進口稅則分設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和普通稅率4個欄目。取消原基礎稅率欄目。
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于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于與我國簽定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協定稅率適用原產于我國參加的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
特惠稅率適用原產于與我國簽定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普通稅率適用原產于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貨物。
(二)調整進口稅則稅目稅率。對2002年進口稅則中的部分稅目內容進行了調整,并將總稅目數增加到7316個,其中5332個稅目的稅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稅后,我國關稅總水平下降到12%。
(三)對52個稅目按規定的稅率實行從量稅、復合稅和滑準稅。
(四)對小麥、豆油等10種農產品和尿素等3種化肥產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五)對209個稅目進口商品實行暫定最惠國稅率。暫定最惠國稅率僅適用于最惠國稅率適用范圍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暫定最惠國稅率的執行截止期限為2002年12月31日。
(六)對36個稅目的出口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其中,對23個稅目的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出口暫定稅率的執行截止期限為2002年12月31日。
(七)對原產于韓國、斯里蘭卡和孟加拉國3個曼谷協定成員的739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
對原產于孟加拉國的18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特惠稅率。
二、有關實施問題的說明
(一)暫定最惠國稅率優先于最惠國稅率實施;按協定稅率、特惠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商品時,取低計征關稅;按國家優惠政策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商品時,按優惠政策計算確定的稅率與暫定最惠國稅率兩者取低計征關稅,但不得在暫定最惠國稅率基礎上再進行減免。
(二)2002年稅則中有251個稅目實行WTO信息產業協議(ITA)稅率,其中,有15個稅目的產品只有在為生產信息技術產品而進口的條件下,才可適用ITA稅率。為此,凡申報進口上述15個稅目產品并要求適用ITA稅率的單位,需經信息產業部出具證明并經海關確認后方可適用ITA稅率。
(三)關稅配額稅率按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管理辦法實施。
(四)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實施。
特此公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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