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2日電(記者張旭東) 中國證監會今天重新頒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確證券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這份管理辦法共11章、103個條款,分別就證券交易所設立和解散、證券交易所職能、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管理與監督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與1996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相比,這份重新頒布的管理辦法對有些條款做了修訂:按照原來規定,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聘任,但按照現在的規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將由證監會任免;而且,證券交易所中層干部的任免報證監會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證監會批準;在證券交易所應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中,新增了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這一條款。
同時為適應入世的新形勢,這份文件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由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
這份新辦法自今天開始正式施行,1996年8月21日證券委公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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