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10日消息:根據國務院總理朱镕基近日簽署的國務院令第3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已經2001年10月31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共六章五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傾銷與損害、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復審以及附則等。
根據《條例》,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國,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將依據此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
《條例》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條例提出了三大類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條例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9個月。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適當延長。
日前曾有中國經貿專家及官員指出,入世后,中國傳統產品進入世界市場的出口渠道進一步拓寬的同時,世界其他國家的優勢產品也將長驅直入中國市場,傾銷與反傾銷將是圍繞中國企業的一個大問題。而中國將通過合法途徑,應對外國制造商在國內市場造成的不正常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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