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認定”和“綠色飲品環境合格”證明商標標志的服務內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標志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是為了保證企業使用本標志的合法性,并保證本標志不受到他人的侵害。
第三條 使用本標志的宗旨,在于更好地樹立獲得本標志使用權(許可)的飲品企業的環保形象,提高企業的知名度,進一步推進飲品企業產品的發展,保證消費者的健康利益。
第四條 本標志證明的生產企業統稱為飲品制造業,即包括:軟飲料制造業、含酒精飲料制造業、保健飲品制造業。
第五條 本標志證明的商品有:
1、軟飲料類:
礦泉水、可樂、果珍(晶)、植物蛋白飲料(杏仁乳、豆奶等)、茶飲料、果汁飲料、奶茶、(非奶為主)及其他無酒精飲料。
2、含酒精飲料類:
葡萄酒、白酒、果酒、啤酒、餐后飲用酒、黃酒、雞尾酒等。
保健飲品類:
非醫用營養液、非醫用營養膠囊、非醫用營養片、非醫用營養粉。
第六條 使用本標志的企業必須符合本辦法第4條、第5條所規定的范圍,同時經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獲得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證書和標牌,并繳納全部審核費用的飲品企業。
第七條 凡取得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證書的企業,由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委員會發給《證明商標標志準用證》(附準用證書式)、證明商標標識。
第八條 本標志同《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證書》和標牌,有效期均為5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在產品上使用本標志。
第九條 在有效期內,如發現企業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環境質量下降,發生污染事故等,管理審核委員會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將撤銷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認定資格,并收回其《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證書》和標牌,停止使用本商標標志,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委員會為本標志注冊人,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督使用本標志的職責。
第十一條 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如擅自使用本標志或本標志專用權被侵犯,管理審核委員會將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標志使用人可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
第十二條 本證明商標標志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生效,解釋權歸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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