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穎、崔毅北京14日報道】“陽光報業案”一審原告敗訴,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強烈。有法學界人士指出,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對“陽光報業案”的一審判決不合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比較混亂,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的情況急待清理。更有經濟學家認為,郵局就是在搞壟斷,而且是法定性壟斷。鑒于“陽光報業案”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復雜,斷案結果的影響遠遠超出了當事雙方的范圍,本月12日,《財經時報》與《南方周末》在京聯合舉辦了“陽光報業案與報刊發行市場化學術研討會”。
研討會上,法學專家對張家口市郵政局對陽光報業處罰資格的合法性及《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的合法性提出疑問。應松年教授再次指出,《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及《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與上位法有明顯沖突;在《行政處罰法》出臺后,就連國務院較早前頒布的《郵政法實施細則》也需要修改。皮純協教授認為,《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對于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權力的擴大,實質上是對其他公民、企業的權力的限制,在法理上是不允許的。特別是其中的第29條賦予了郵政企業很多調查權,且帶有強制性,這一項是違法的。參會者普遍認為,法院是保衛法律的機構,斷案應以上位法為依據。在經濟學家茅于軾的眼里,法律是伸張正義的,違反了正義的法就不是“法”。
該案的原告代理律師及被告代理人也參加了這次討論,雙方仍堅持各自的觀點,將庭審辯論延伸到了研討會上。原告代理律師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張家口市郵局根本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對陽光報業的“執法”是非法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封殺競爭對手,達到壟斷報刊發行市場之目的;法院斷案的依據也不合法。被告代理人也認為壟斷應該反,但郵局的情況有特殊性,因此希望能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維護郵局的利益,但對《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將郵發報刊規定為專營是否違反上位法沒有發表意見。
本案原告因不服一審判決,將上訴到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業內人士認為,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規章影響,二審能否擺脫這一干擾、依據上位法斷案,對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最高人民檢察院民行廳助理檢察員張步洪認為,應該倡導啟動一個可以由有關方提出審查現有法律、法規、規章的程序,通過這個審查程序,才能消除各種法律沖突及技術問題,使現有法律保持一致性,更好地體現法制精神。
陽光報業案的司法程序還在進行當中,終審如何判決還不得而知,檢察院是否抗訴也難估計。本報將繼續關注這一案情的進展。
違反了正義的“法”不是法
茅于軾(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理事長)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我相信法律是伸張正義的,違反了正義的“法”不是法。當然,什么是正義、什么是真理可以討論,但法必須符合正義。
在這一案件中,什么是真理?什么是正義?
中國郵政長期存在的問題是,成本高、服務差(盡管現在有了很大進步,但與其他部門比,提高是有限的)。郵政的特點是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較少考慮顧客的利益。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壟斷。
大家知道,凡是商家都希望壟斷。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企業愿意怎么定價就怎么定,舒舒服服掙錢。郵政就是想維持其既得的壟斷地位。
有人認為,郵政是自然壟斷行業。我覺得它不太像自然壟斷。盡管郵政也有個“網”,但這個“網”的建立不是很難。郵政網絡的建立成本相對較低,自然壟斷地位的前提不存在。
郵政的另一個問題是,虧損而不困難。在全面虧損的情況下,郵政還是很大方的。郵政機構的裝修一般較好,大理石地面比比皆是,儼然沒了虧損企業的慘狀。在其他虧損企業職工大量“下崗”的情況下,郵政職工就好得多。
郵政虧損到底是怎么造成的?由于郵政成本很難測算,所以嚴格按成本為郵政定價是荒謬的,惟一的辦法是依靠競爭者的參與來監督。競爭者有他的成本,引入競爭者是合理制定郵政價格的好辦法。加入WTO就是要面對競爭,不但要面對國內競爭,還要面對國際競爭。郵政害怕競爭沒有道理。
至于郵政業自己提出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問題,沒什么道理可言。吃早飯是否關系國計民生?每個人都要吃早飯,把早點鋪關了,也會影響國計民生。
郵政的低效率也是全世界的問題。美國的郵政服務很差,原因就是國家壟斷。所以,郵政市場的開放是一條正確的道路。
郵局拘禁公民非法
應松年(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
目前與本案有關的法有《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郵政法》規定了郵政企業專營的業務只有一種,即: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郵政法》規定的處罰內容也只有一條,即:如果違反專營的規定,由工商部門來處罰。
《郵政法實施細則》在郵政企業專營的問題上沒有擴大,但在處罰的問題上擴大了權限,這是不合理的。當然,由于《郵政法實施細則》公布于1990年,那時《行政處罰法》還沒出臺。
至于《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規定的報刊發行由郵政企業統一經營,我不太懂這個“統一”的意思。我理解專營是惟一,“統一”是指在郵政企業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不一定可以管到郵政系統外面。而《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中提到郵發報刊的經營時,就變成“專營”了,這個轉變過程讓人糊涂。
由于歷史問題,《郵政法實施細則》在處罰范圍上有所擴大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是《郵政法實施細則》,也從未說過報刊的征訂發行屬郵政企業專營。而《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規定的專營,是非常明顯的下位法與上位法的沖突。法院是保衛法律的機構,應以上位法為依據進行判決。張家口橋東區法院對陽光報業的一審判決不合法。
其實,郵政部門根本就管不著陽光報業的事兒,如果陽光報業有什么問題,應由《出版管理條例》約束。《郵政法》從沒說過從事報刊發行要到郵政企業領取執照,那是工商部門的事。
另外,郵局非法拘禁公民的問題是不能容忍的。是誰給郵政部門的權力,可以將人帶走拘禁幾個小時?這是一個非常值得深思的問題。如果任何一個政府部門都可以拘禁公民,那我們還是不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這完全是濫用職權。《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賦予郵政企業的“檢查”權,是很嚇人的,如此一來,郵局可以與公安機關相比了。
權力不能隨意擴大權利不能隨意限制
皮純協(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
關于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的問題,如果上位法規定的不詳細或沒有具體規定,下位法可以作為灰色地帶進行補充,但在我國不能籠統地談這個問題,要看補充的具體內容。其中最根本的問題是,對于公民或民營企業(法人)的權力的限制程度,如果這種限制加強,則政府的權力就擴大了。
公民,包括企業,他們的權力不能隨便被限制。對于公民來說,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但對于行政機關來說,凡是法律沒有給予的,都是無權做的。因此,行政機關的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回事。在《行政處罰法》出臺后,處罰權要由法律明確規定。管理權和處罰權、管理權和查處權都要嚴格區分,不能混淆。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對于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權力的擴大,在法理上是不允許的,從《立法法》上來說,也是不允許的。另外,《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第29條規定郵政企業享有很多調查權,且帶有強制性,是違法的。這一規定賦予郵政企業處罰權,從根本上擴大了郵政企業的權力。作為省政府的規章,有沒有權力賦予郵政企業處罰資格還是個問題。《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規章不能賦予某個組織、機構以行政處罰資格。此外,規章也無權規定罰款數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具體限額應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根據目前的情況,建議河北省人大將省政府的這項規定廢除。
郵政業務不能煮糨糊
趙曉(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員)
改革開放20多年,市場化進程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以前主要是在競爭性的領域引入市場競爭,現在試圖將競爭引入壟斷領域。老百姓對此歡心鼓舞,但很多人也是惴惴不安,他們急忙站出來說:“我不是壟斷。”比如:國家郵政總局的新聞發言提出了郵政專營非壟斷的論調。這在我看來,好比“白馬非馬”論,讓人聽不懂。
《光明日報》6月3日發表了一篇文章《信件專營是原則問題,不是壟斷行為》。這句話同樣讓人糊涂。原則問題為什么就不是壟斷行為?這兩者有什么關系?可以看出,郵政部門急于將他們與壟斷行為劃清界線。郵政方面的人說:“有的同志以為進入市場經濟,要加入WTO了,郵政就不能專營了。他們企圖以反壟斷為名,剝奪郵政專營的權力。郵政專營是個認識問題。”話說到這個份兒上,真是不可思議。郵政方面否定自身處于壟斷地位的理由更讓經濟學界無話可說:壟斷是有高額利潤的,而郵政是虧本的,所以不是壟斷。
從經濟學意義上說,如果一個企業是市場上惟一的產品供給者,而且它的產品缺乏替代性,這就是壟斷。目前我們的郵政企業正是處在這樣的地位——壟斷。
現代經濟學普遍認為,壟斷主要有自然壟斷、競爭性壟斷、法定壟斷。政府給予一個企業排他性的生產或出售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力,從法律上排除了競爭的可能,就是法定壟斷,有時也被稱為行政性壟斷。
郵政的特許經營就是壟斷,而且是法定性壟斷。這種壟斷應該列入被打破的范圍之內。而反郵政壟斷的方法非常簡單,業務分拆、引進市場競爭即可。比如,對于郵政普遍服務的內容,可以用兩種辦法來解決:一是將普遍服務業務單獨拎出來,不要與其他商業行為在一起煮糨糊。第二,究竟需要補貼多少,不能由郵政部門說了算,應該由招標來解決。誰能用最少的補貼提供最好的普遍服務,這個項目就給誰。
資費上調虧損上漲郵政的事兒就是怪
余暉(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產業組織研究室副主任)
以前郵資8分錢時,郵政虧損40億元,現在郵資漲到8角錢,虧損增至160億元,這是一個怪現象。所以本案的意義在于暗示著中國未來郵政產業應該形成什么樣的市場結構。這個市場不是一家壟斷,而是由多個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的一種世界化趨勢的結構。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希望陽光報業能打贏這場官司。
郵政從來就不是自然壟斷行業,因為它沒有強大的沉淀資本。郵政是借助于鐵路、航空等構筑網絡的。對于安全性,郵政企業并不因為它的壟斷或專營而使人們的消費得到安全保證,這是不可證明的。
究竟郵政壟斷的理由是什么呢?就是壟斷者的既得利益。在進入市場化競爭以后,郵政的利益受到侵犯,郵政本能地為自己的利益而找理由。郵政發言人的理由只是借口,真正的理由不敢說。
競爭者的理由在哪呢?也就是陽光報業的理由:1.這塊市場有巨大的壟斷利潤,確實能掙錢。2.壟斷者的無能。郵政有很好的物資條件,但由于制度的原因,使他們不能很好利用優勢。3.消費者的需要。消費者有得到更好服務的需要,而郵政局恰恰錯過了這些需求。
如果最后判陽光報業敗訴,說明司法機構在維護行政集團的利益,這種環境本身就不利于打破壟斷。因此,要呼吁修改《郵政法》,將行業管理權力賦予一個脫離郵政企業的單位去管。
郵政不補貼郵局怎么活
張樹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本案有一定典型意義,它涉及到郵政行業的發展。本質上我也是反壟斷的,但這個案件有它的特殊性。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1986年實施的《郵政法》,現在已15年了,無論是郵政行業本身還是市場,均發生了很大變化;二是代理這個案件也是從郵政行業發展的角度去考慮的。
一個基本的事實是,在政策選擇上,國家要將郵政行業推向市場。國家給郵政部門三年時間扭虧,但同時沒有給它相應的優惠。對于郵政虧損,內部管理有問題,但行業特點不容忽視,就是普遍服務問題。三年后,國家對郵政行業將停止財政補貼,而這個案件中,河北省政府無非是選擇用報刊的征訂發行來彌補郵政企業的虧損。至于這種選擇的是非,我們暫且不提,至少它有道理。將來制度改變了,各種方法(如普遍服務基金等)啟動了,問題的解決也會水到渠成。
但目前,國家將郵政推向市場,又不給它補助,郵政在現有的制度下,只能通過控制一部分業務增加自身收入。也就是說,在既沒有政策支持,又沒有資金補貼的情況下,讓郵政局怎么辦?1998年,郵、電分家,賺錢的電信部門分走了,現在又要將報刊發行砍掉,那它只有死掉。如果郵政死掉,那不是連普通公民的用郵權都不能保證了嗎?
正是基于這一點我才代理這個案件的。
執法權不能給予同業競爭者
張步洪(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助理檢察員)《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將執法主體隨便交給了一個同業競爭者,這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作為同業競爭者,張家口郵政局沒有權力成為執法主體。將處罰權授予工商部門比授予同業競爭者更好些。省政府的郵政管理規定顯然違背了法制精神。
而《河北省政府郵政管理規定》與省人大的這一條例的制定過程是否合法也值得探討。即使認為對于郵政行業的壟斷是必要的,國家也應對現有的同業競爭者予以補償。任何國家都不能因為政策性的變化而將現有的經營者一并排斥。
如果政府需要對某個行業進行限制的話,要對它進行嚴格區分。凡是沒有必要實行特許的,一般許可制就足夠了。即使是特有特許的經營,也只是對經營者的資質實行限制,而不應對它的出身,是國企還是民營進行限制。
陽光報業既然出現了,并存在了一段時間,說明它是有合理性的,是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它能否繼續存在下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這場官司的輸贏。這需要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盡可能提高審級,使法院擺脫地方的限制;二是要有經濟學家的合理介入。制定法律,尤其是涉及到市場經濟的法律,不單純是一個法學問題,還是法學與經濟學的雙重問題,需要多方面的配合。”
我們應該倡導啟動一個有關以個人名義提出對法律法規加以審查的程序,目前這一審查程序在中國還沒有。啟動這一程序不能再由審查機關自己閉門造車,而應聽取多方意見。這一點上,《行政復議法》前進了一步,但仍然沿用了傳統的審查方式,是審查機關自己對自己的審查。現在聽證會的形式很好,比審查機關自己審查要好。以前的審查很難說是公正的,因為它是在不公開、沒有監督的情況下進行的。
荒唐的處罰糊涂的判決惡劣的影響
崔慶豐(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代理人)該案一審已經判決,但審視本案,我仍然認為郵局的處罰是荒唐的。
首先,郵局根本不具備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被告只是公用企業而已,哪怕它怎樣強調其不同于一般企業,也不應天然地擁有處罰權,沒有一部有效的法律、法規賦予它這一權力。
其次,在適用法律上,郵局很無知。被告竟一再強調《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是河北省政府制定的,在河北省就要用河北的“法”,而上位法如何規定,他們不管。這不能不讓人感嘆,難道全國人大、國務院管不了河北省?
至于其處罰過程違法,以及僅因行政相對人進行了申辯而對其加重處罰等違法行為更是俯拾即是。這不能不讓人擔心,靠這樣一些人何時能實現“依法治國”?一審法院的判決給我的第一感覺就是不明白。
首先是不明白我們提出的被告的處罰應予撤消的四個理由為什么不能成立?因為審判長當庭宣判時對此只字未提。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判決書的說理部分是必須有的,也是最重要的,即判決書必須說明支持與不支持一方觀點的理由。
其次是不明白該判決書到底是合議庭意見還是審委會的意見,因為審判長曾明確告訴過我,此案要由審委會來定,而判決卻是當庭下達的,審委會是什么時候定的?
此案的判決將可能扼殺一個新生的行業,阻礙中國的市場經濟進程及反壟斷進程。陽光報業的出現完全是郵政企業大而無用、服務不到位、效率低下、人民的需求得不到滿足的結果。而諸如陽光報業這樣的企業的存在,對于郵政企業提高效率、改善服務,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陽光報業存在的意義還在于其適應了中國報刊發行業的市場需求。但這一力量還很弱小,需要人們的關心、呵護。這也是我不計報酬代理本案的原因。
歷史將對所有今天對陽光報業這一新生事物持不同態度的人們的功過,作出評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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