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飲品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所規定的飲品制造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審核委員會)是負責對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進行審核認定的機構。
二、審核內容
第四條飲品企業廠址的選擇應符合當地工業布局和城鎮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飲品企業在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在項目建設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執行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六條企業環境質量管理應貫穿到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進入到企業管理的全過程,并要有一名廠級領導主管環保工作。對本企業的環境質量負全面責任。每個企業都應有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從事組織協調企業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在職工中經常進行環境保護法規和環保知識的宣傳教育,樹立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八條根據企業的生產規模、監測任務,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建立定期的環境監測報告制度。
第九條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I—1999)的有關規定,飲品企業生產工藝用水水源水質不低于三類地面水水質標準;進入生產工藝用水的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95)、《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1999)的有關要求;廢水和生活污水需經處理并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
第十條廠內及離廠界周圍20米范圍內的大氣環境質量應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5—96)二類區的要求。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816297—%)二級標準的要求。各種鍋爐及其他排放煙塵裝置,必須設有除塵凈化設施,使排放煙囪出口的排放量或排放濃度(包括煙氣黑度)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WPB3—1999)的規定。
第十一條廠區內應選用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必要時還應采取相應的降低噪聲措施,致使其噪聲對周圍的影響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的規定。
第十二條企業生產裝置及輔助設施、作業場所、污水處理設施等排出的各種廢渣(液),實行申報登記制度和設置專用貯存設施、場所,并根據其排放性質,進行無害化處理,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三條生產飲品的主要原料產地,以農作物為原料的。其農作物灌溉用水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類標準規定;地表植物、作物和果蔬類為原料的,在其生長期內主要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符合《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S9137—88)的規定;以水產品類為原料的,其生產水域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GBll607—89)的有關規定,生產軟飲料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軟飲料原輔材料的要求》(GBl0791—89)的規定。企業要建有原料質量檢驗監督系統,避免有毒有害重金屬、化肥、農藥等殘留危害。
第十四條飲品企業的生產原料、工廠設計與設施、衛生管理、生產人員、加工工藝、成品貯藏和運輸的衛生條件符合《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l4881—94)、《果酒廠衛生規范》(GB12697—90)、《乳品廠衛生規范》(GBl2693—90)、《黃酒廠衛生規范》(GBl2698—90)、《葡萄酒廠衛生規范》(GBI2696—90)、《啤酒廠衛生規范》(GB8592—88)、《白酒廠衛生規范》(GB8951—88)、《飲料廠衛生規范》(GBl2695—90)的有關規定,產品運輸、貯存符合《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GBl0790—89)的規定。
三、審核程序
第十五條凡具備以下條件的飲品企業,均可直接向管理審核委員會申請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并填寫《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申請表》和《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基本情況表》,報送管理審核委員會。飲品企業應具備的條件:1.持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證書;2.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以及產品質量合格證書;3。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國家標準,并沒有發生重大環境糾紛事件或環境污染事故,一年內末受過環境保護部門處罰。
第十六條管理審核委員會秘書處根據申請表和基本情況表對飲品企業進行初審,確定進行環境質量管理審核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管理審核委員會秘書處對進行環境質量審核的企業,組織有關專家對其進行審核,并委托當地環保局所屬環境監測部門對企業環境質量指標進行實地監測,提出監測報告。
第十八條管理審核委員會秘書處根據企業上報的材料和當地環境監測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編寫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審查報告,報管理審核委員會。
第十九條管理審核委員會對審查報告進行審議,并提出審核意見,其中凡經管理審核委員會審議合格的企業,由管理審核委員會頒發《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證書》和標牌,并向社會公告。企業在產品包裝上可使用由管理審核委員會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環境質量合格標志。對未通過環境質量管理審核的,由審核委員會秘書處書面通知企業,說明理由并提出改進的意見或建議。
四、考核監督
第二十條在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證書的有效期內,管理審核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合格企業的環境質量管理保證能力及運行情況,每隔一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管理審核委員會。飲品企業在定期考核外的其他各年年終向管理審核委員會提供一份環境質量管理自檢報告。
第二十一條經考核發現企業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環境質量下降,發生污染事故等,審核委員會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將撤銷并收回其《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證書》和標牌,終止被撤銷企業的證書、標牌、合格標志的使用權益,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凡從事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工作的人員和有關受委托參加審核的單位,有循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管理審核委員會撤銷其審核資格,并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審核費用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審核工作正常進行,申請環境質量管理審核企業應支付一定的管理審核費用。具體收費辦法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物價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審核費用包括申請費、審核費、專家咨詢費、新聞媒體公告費、檢驗分析費、證書和標牌制作費,以及管理費等。
第二十五條審核費用視審核工作需要定期交付(并統一開具中央單位收費收據)。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合格證書》和標牌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獲得合格證書的企業可在生產、銷售及宣傳、廣告等活動中使用此證書。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起實施,二000年九月六日修訂。(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