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吳金勇
藍天上飄著“一股獨大”
誰能為中小股東撐腰?毫無疑問,應是法律。
在許多西方國家,《證券法》被稱為“藍天法”,意思就是證券市場應是一片明朗的藍天,不允許有烏云、寒風、暴雨……
10年來,千千萬萬的股民一直在呼喚:股市碧空萬里。然而,總是不盡人意,藍天上惡劣氣象不斷,特別是“一股獨大”的烏云總是驅之不散。
事實上,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過程始終以為國企服務為主基調。因此,在各種法律、法規制定上就存在國企傾向。
《公司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這里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的就是國企,可見該法就是為國企改制而立的。那么,國企在方方面面被照顧也就順理成章了。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時建中博士說,我國證券市場形成和發展的十年,正是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時期。
我們搞公司制,本身就承擔了使傳統國有企業轉變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這一歷史任務。這是中國的實際,政策、法律對它有傾斜,這是可理解的。但在這種國企傾向的影響下,我們股市上出現了非系統風險系統化的趨勢,本應是個別現象的問題,卻有了普遍現象的趨勢。我們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背后的問題是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這里的一股就是國有股。上市公司的功能應是資本證券化,證券社會化,也就是說,投資者應盡量的分散。股權不能高度集中,而我們目前的上市公司90%是從老國企改制來的,他們中70%的企業,國有股超過50%。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公司法的游戲規則,在股東大會,大股東一舉手,什么事就定了,其他股東只有出席會議的權利,而參與企業管理的表決的權利已虛化了。
從表面上看,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造成法律上的問題是違背了公司法規定的同股同權原則;從實質上看,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則是造成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實踐與理想目標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業績逐年下降,上市公司虧損數量不斷增加。這是因為相當部分上市公司的經營機制沒有發生徹底轉變這一根本性的因素。
《證券法》回避國有股、法人股流通問題實質上是回避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最尖銳、最敏感的問題,但是這一回避付出的代價將是沉重的。
時建中認為,這里有思想上的障礙:怕國有資產流失。這是一種守舊而又可笑的觀念。它沒有看到資產形態的變化,解決國有股、法人股流通問題,并不單是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因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同樣面臨著一個如何與政府劃分界限的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政資分開,只有政資分開,政企才有可能分開。
哪里陰云密布,哪就可能下雨
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的現象由來已久,可時至今日,對此,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仍無具體詳細的闡述。
如《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條款明顯原則性強,操作性不強。
時建中認為,由于歷史原因上市公司與發起大股東存在業務上難以分割的聯系。加之改制時不徹底,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人員也并未與大股東完全分開,因此一些公司大股東與上市公司實際上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一些政府為什么熟視無睹?因為大股東在一個角度上說,可說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所在。而上市公司的資金是從全國各地的股東那里來的。所以對這錢地方政府有時是縱容 的,有時是默許的,當然也有的是不知情的。
知道你沒傘,所以才下雨?
兩年前,千呼萬喚的《證券法》出臺了。其立法宗旨是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的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然而在《證券法》條文設計當中,卻讓人感覺出為了維護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而忽視了中小投資者利益。
以《證券法》第177條為例,“依照本法規定,經核準上市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不幸被騙了。如果處理結果是被騙者的錢被凍結或上繳。人們一定會認為這是天方夜譚。然而上市公司違規,股民替它買單的事在我們的法律中居然能找到影子。
從該條中可以看出,對發行人的處罰,最終的責任承擔者將是由于該發行人誤導而購買該證券而受害的投資者。
《證券法》第十一章以36個條文規定了各類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是《證券法》中占有相當重要地位的一章。但其中絕大部分(33條)是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另有18處涉及追究刑事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僅有兩條,連十分之一都不到,民事法律責任制度的缺位一望而知,法律責任制度嚴重失衡。
民事責任重在消除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救濟,其主要手段就是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制度的缺乏必然導致許多無奈。
1999年1月,上海股民姜某狀告紅光實業欺騙投資者,請求被告賠償3100多元錢?尚Α⒖蓱z的是法院駁回起訴,理由是股票糾紛不屬法院處理范圍。廣大中小股民們在嘩然之后,頓時又氣短了半截。
《證券法》總計214條,但居然找不到一條對“中小投資者利益”進行保護的條款。實際上,評價一個股市是否能有持久的活力,是否能實現配置社會資源的功效,主要是看中小投資者是否活躍。而且,強化強勢集團的能力,漠視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是與現代法制中“扶植弱者”精神相悖的。
另外,公司法、證券法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太原則性。比如中小股東不同意公司的重組行為,現在不同意你也沒辦法,手不管用,我就用腳唄,我跑還不行嗎?但這大股東沒起到約束作用,也不能因為小股東不同意就重組,小股東也不用左右大股東。這時怎么辦?應該給小股東一個異議的權力。小股東不同意,那么可以把股權轉讓給大股東。大股東要有一個收購異議股份的義務。
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公司法應明確規定有些交易沒有得到少數股東的同意無效;在公司法中還應增設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以便大股東壓制公司董事會不起訴時,小股東能以公司的名義起訴大股東。
這些目前在我們的法律中都沒有體現,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
監管不力放大了黑洞
自1999年7月1日《證券法》實施以來,證監會對236件證券、期貨市場違法違規案件進行了立案調查,經過調查核實,對100個案件作了行政處罰,有88家機構和142個個人受到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蛉∠麖臉I資格等各種行政處罰,罰沒款總額達4.66億元,一、兩個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事實上,目前,在深滬兩市,相當多的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了70%,一部分公司每年獲得的利潤甚至不足以抵付當年的債務利息。按照公司法第157條,許多公司理應被摘牌。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而至今證監會只殺了一只給猴看的“雞”——PT水仙。
在我國股市,市場監管為何總是打“時間差”?重拳出擊之日,往往就是莊家逃之夭夭之時。如此做法究竟是打擊的莊家行為,還是打擊了散戶利益?
時建中說,事實上查處億安的法律依據早在三年前就有了,這不是無法可依的問題了,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為什么馬后炮?一是問題多,打擊起來難度也大。如果都打,會把股市打跌的。莊家被打股市就沒了生氣。二是說明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力度不夠,總是運動式的。一句話,到現在證監會并沒有找到一種保持股市效益與安全均衡發展的制度或模式。
人們期待著藍天,期待著法律能為中小股民撐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