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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富競爭力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30日 05:5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基金管理人: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認購費、申購費用及其它約定和法定的收入;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致使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必要時應采取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決定暫停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1、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并運用基金財產;

  4、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確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分別進行證券投資;

  8、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采取適當的措施對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救;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13、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分紅款項;

  14、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5、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6、按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9、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基金財務管理活動的記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于基金合同終止時,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財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24、確保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并承擔募集期間依 法產生的合理費用;

  2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基金托管費;

  2、依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它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3、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致使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必要時應采取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安全保管基金的財產;

  3、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配備足夠、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專職人員及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按有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并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9、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0、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不予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2、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

  13、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4、依法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5、于基金合同終止時,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財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19、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1、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22、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3、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注冊登記機構的過錯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求償權;

  10、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認可基金托管協議;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6、返還持有基金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變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托管人;

  (7)更換基金管理人;

  (8)代表1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10)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最遲應于會議召開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5)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的期限、地點;

  (6)表決方式;

  (7)會務聯系人姓名、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8)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

  (1)現場開會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代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方式開會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二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表決截止日前(含當日)未達到上述要求,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后),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關系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最遲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最遲在大會召開日前三十日公告;

  (4)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修改過的提案最遲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修改過的提案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三十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日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對于通訊開會方式的表決,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二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實現收益的20%;

  3、收益分配時間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為準;

  4、本基金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到銷售網點選擇或更改分紅方式,最終分紅方式以權益登記日之前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對于未在權益登記日之前選擇具體分紅方式的投資人,本基金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方式;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二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編制臨時公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四、基金的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上述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二)基金費用的費率、費率的調整、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以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每日計算,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以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每日計算,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三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調高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則必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界定為股票、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它投資品種。股票投資范圍為所有在國內依法發行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A股。債券投資的主要品種包括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回購、短期票據和可轉換債。現金資產主要投資于各類銀行存款。本基金債券和股票的投資比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對市場的判斷靈活配置。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30-90%,債券投資比例為5-65%,現金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重點是經過華富PMC選股系統嚴格篩選具有競爭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該部分投資比例將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資產的80%。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的股票、債券、現金符合本基金合同關于投資比例的約定;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計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變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

  (3)因為當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當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導致基金合同內容必須作出相應變動的。

  2、基金合同變更后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變更生效后二日內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因重大違法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5)基金合并、撤銷;

  (6)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未能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7)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情形。

  2、基金合同的終止日

  基金合同終止后,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律師事務所確認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公告。

  (三)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小組必須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合法執業的律師事務所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應在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本方參加清算小組的具體人員名單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后,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四)基金財產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

  5、對基金財產進行變現;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8、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9、參加與基金有關的民事訴訟;

  10、公布基金清算結果公告;

  11、進行基金剩余財產的分配。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至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將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公告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在三個工作日內公告。

  (八)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對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招募說明書或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編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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