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法律糾紛案例:
2004年5月,被工商銀行靜安支行告上法庭的孔先生和姚女士,是一對年齡三十歲左右的夫婦。銀行向法院起訴稱,2003年9月孔姚夫婦為購買上海市巨峰路某處房產,由孔先生與銀行簽訂《房屋擔保借款合同》,從銀行借得人民幣132萬元,而姚女士系該抵押物的共有人,借款期限為十年。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孔先生累計9次未按約歸還房貸本金與利
息,其中2004年2月至5月連續4個月未還款,直到2004年5月才付清。自6月始孔先生又開始拖欠貸款,引起銀行不滿而被告進法院,銀行要求終止合同、支付違約金。
在庭審過程中,面對銀行的起訴,孔先生無法回避自己親筆簽名的房屋擔保借款合同事實,且不得不承認拖欠事實。但孔先生答辯稱,自己只是一名司機,當初按揭購房時僅僅是替自己公司老板劉某購房簽個名而已。事實上自己連房子都沒看到過,132萬元貸款更沒拿到,如今卻被推上被告席。根據目前的經濟狀況,根本無力償還每月高達1.7萬余元的貸款。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拿到判決書的孔先生,氣憤得口里直稱要告公司的劉老板。信利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張湘玉律師:
銀行貸款業務本身也是一種商業運作行為,銀行在發放貸款行為實施過程中,既要搞活貸款經營,也要嚴把貸款關。作為銀行,在放貸時會盡量做到慎之又慎。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都是經過專家擬定、長期適用的標準格式文本。在合同條款安排上會充分注意到銀行利益的保護。購房者一旦有違反合同約定行為,被起訴到法院后,將處于不利狀態。
事實上,屬于商業運作的銀行房貸絕對不是免費的蛋糕,廣大市民在決定按揭購房時一定要量力而為,不宜盲目按揭購房,對自身的收入水準或工作變動應有合理預期,畢竟每月數千元的還貸支出,對不少家庭而言仍是一筆不小的支出。按揭買房,須三思而后行。如已經按揭購房,在還貸過程中仍然要注重誠信。在經濟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按期還貸,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和訴訟之災。如出現經濟暫時困難或資金周轉不靈情況,則盡量和銀行方面進行溝通,取得銀行方面的諒解,或寬限展期,或簽訂補充協議,盡量避免被訴發生。如已經被訴法院,則需審時度勢,爭取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盡量按撤訴處理,這樣至少可以減少一半的案件受理費用。
此外,建議買房人,不要輕易幫他人擔保房貸或替人進行貸款。對于案例中的孔先生,如果代為受過是真,那么他這次引訴上身當被告的經歷,足以讓他吸取教訓。
(下周一至五9:00-15:00,張律師將為本報讀者義務提供房產法律咨詢。電話:021-63518888,有代表性的問題將在本報上公開解答)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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