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托管人臨時易主 銀行系基金主演交叉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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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4日 08:43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汪濤 上海報道 工行托管之疑 中國銀行不能為中銀國際基金旗下首只基金——中國精選混合型基金托管,拱手轉為中國工商銀行,讓業界大跌眼鏡。
“四大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的呼聲一直很高,這樣可以發揮銀行在托管和銷售中的優勢,如今,中國銀行卻沒有為旗下基金作托管,讓人不解。”一位業內人士評價。 據悉,雖然中國銀行沒有托管中銀中國精選,但銷售上,中國銀行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據中銀人士介紹,工行和中行同時作為銷售代理人,并且在中銀基金內部,兩家銀行均被視為主代銷行。 如此一來,基金發行當中首次有了兩個主代銷行的先例。 在基金銷售中,托管和銷售通常是聯系在一起的,一般來說,銷售業務是作為托管業務的平衡,中國銀行為中銀中國精選主代銷但不托管,應該沒有先例,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應該是中國銀行的無奈之舉。 在11月26日開始的海富通貨幣基金中,中國銀行是海富通的托管銀行和主代銷行,在時間上與中銀中國精選完全重疊。 據悉,中國銀行同時銷售海富通和中銀時,自然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 銀行系基金風生水起,資源爭奪愈趨激烈,絕對不會僅僅是商業行為這么簡單。 市場上流傳的說法是,在前期準備中,中銀中國精選一直預備是中國銀行進行托管,只是在最后時間才在監管部門的要求下才換成了工商銀行, 另有中銀內部人士表示,銀監會關于銀行設立基金公司有相應的規定,銀行旗下基金不能由本銀行托管。 然而,在公開場合并沒有銀監會的此項規定。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在控制基金風險中意義重大,應當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等11項職責。 如何界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在業內一直留有爭論。 嚴格從法人結構上看,中國銀行和中銀國際基金并沒有“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應該是符合基金法第三章關于基金托管人的基本要求。 監管層對中國銀行托管中銀國際基金亮紅燈,可能是出于風險控制的角度作出的另行規定,上述人士判斷。 沿襲交叉托管 合理的規避風險,今后將延續交叉托管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中銀中國精選是四大行系下的首只基金產品,而其他商業銀行系下的基金產品則早有問世,并且均由金融控股集團旗下銀行作托管。 公開信息顯示,光大保德信、招商基金此前發行的基金托管和主代銷分別是是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資訊 行情 論壇)。 在中銀國際基金公司之前,多家基金公司并沒有收到禁令,應該是監管政策發生變化,無論是證監會還是銀監會都意識到,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的風險控制,業內人士分析。 2004年9月,央行召集國有商業銀行負責人,討論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問題時,探討了托管的問題,據悉,包括組建模式的幾種選擇、風險隔離、托管、贖回時的融資便利以及監管分工。 會議認為,按照現有的監管框架和法律規定,通過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的監管協調,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業務與商業銀行的銀行業務之間形成“防火墻”,做到風險隔離。 據悉,當時,四大行負責人和銀監會、證監會有關部門均出席。 “今后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可能均需要交叉托管。”一位托管行人士表示。例如,工商銀行未來發行的基金,作為平衡,很可能交由中國銀行作為托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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