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銀豐基金基金合同相關內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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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9日 09:22 證券時報 | |||||||||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經征求托管行意見,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對銀豐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相關基金合同條款的修改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具體內容請見附件。 特此公告。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銀豐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說明: 1、部分用語的修改,如將“基金契約”修改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人大會”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單位”修改為“基金份額”、“基金成立”修改為“基金合同生效”、“變更基金類型”修改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修改原因:保持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相應管理辦法中的用語相一致。 2、在“三、基金合同當事人”中變更了基金發起人兼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 修改原因: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變更過注冊地址,此次修改后的注冊地址為以上該公司變更后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 3、“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中: (1)在“(一)召開事由”中將“提前終止基金”修改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將“延長基金期限”修改為“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一)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二)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三)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五)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此處修改為使基金合同用語與法律法規保持一致。 (2)在“(二)召集方式”中增加了基金托管人與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召集方式。 修改原因: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將基金托管人與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程序予以細化。 (3)在“(三)通知”中將原先的“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前至少10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媒體上公告”修改為“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前至少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媒體上公告”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為了更有利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4)“(四)開會方式”中要求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由原先的15%以上修改為50%以上,方可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5)在“(六)表決”中,將“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受托出席會議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表決通過,但重大事項須由代表本基金權利登記日總份額5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修改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受托出席會議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表決通過,但重大事項須由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6)將原先的“(七)公告”修改為“(七)生效與公告”,并增加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的相應規定 修改原因: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的條件與程序進一步細化。 (7)刪除了原先關于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內容。 修改原因:《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了明確具體的實體要求,該要求并不因為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有所降低,原先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要求不相符合,所以予以刪除。 4、關于信息披露的修改 (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臨時發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時間由原先的事件發生后5日內修改為事件發生后2日內。具體修改如下: ①在“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中,公告日由原先的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修改為2個工作日內。 ②在“十八、基金的收益與分配”中,將“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公告。”修改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 ③“十九、基金的會計與審計”之“二、基金審計”中,將“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修改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 (2)將“中期報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修改為“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 附件二:銀豐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但所涉及事項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并無重大不利影響,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者不在此限;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5、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與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必要; 9、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必要;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6項為重大事項。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前至少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媒體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內容及議事程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利登記日; 4、授權代理委托書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5、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四)開會方式 開會方式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可采取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進行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與受托出席會議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計不少于50人; (2)親自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與受托出席會議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權利登記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總份額的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書面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權利登記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總份額的50%;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審議重大事項時,必須采取現場開會方式,且親自出席會議與受托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100萬份基金份額及100萬份基金份額以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合計不少于50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延長基金合同期限、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在通訊表決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個工作日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六)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受托出席會議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表決通過,但重大事項須由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七)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關于修改銀河銀聯系列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相關內容的公告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經征求托管行意見,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對銀河銀聯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相關基金合同條款的修改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具體內容請見附件。 特此公告。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銀河銀聯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說明: 1、部分用語的修改,如將“基金契約”修改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人大會”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單位”修改為“基金份額”、“基金成立”修改為“基金合同生效”、“變更基金類型”修改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修改原因:保持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相應管理辦法中的用語相一致。 2、在釋義中增加了對《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釋義。 修改原因: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陸續頒布實施,為本基金合同所需遵守的規范性文件,為文中引用語言精練,故在此處予以釋義。 3、在“三、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 中變更了基金發起人兼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 修改原因: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變更過注冊地址,此次修改后的注冊地址為該公司變更后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 4、在“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中: (1)在“(二)召集方式”中增加了基金托管人與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召集方式。 修改原因: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將基金托管人與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程序予以細化。 (2)“(四)開會方式”中要求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由原先的25%以上修改為50%以上,方可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3)在“(六)表決”中,將“特別決議:屬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項的,須經代表所有基金在權益登記日份額之和50%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屬于某基金的單獨事項的,須經代表該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總份額50%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為“特別決議:屬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項的,須經代表所有基金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屬于某基金的單獨事項的,須經代表該基金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4)在“(八)生效與公告”中,將“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須經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自批準之日或相關批準另行確定的日期起生效。”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5)刪除了原先關于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內容。 修改原因:《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了明確具體的實體要求,該要求并不因為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有所降低,原先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要求不相符合,所以予以刪除。 5、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中: (1)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條件”中將“代表所有基金份額之和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修改為“代表所有基金份額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基金管理人退任,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 ,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條件”中將“代表所有基金份額之和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修改為“代表所有基金份額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基金托管人退任,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 修改原因:與修改后本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中關于特別決議的規定保持一致。 (2)公告日由原先的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修改為2個工作日內。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六)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6、在“七、基金的基本情況”中將“(二)基金類型 契約型開放式”修改為“(二)基金運作方式 開放式”。 修改說明: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規定“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此處修改為使基金合同用語與法律保持一致。 7、在“十、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之“(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中 (1)將“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修改為“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修改理由: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二十五)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2)在“(六)申購和贖回的費用”中,將“贖回費用由投資者承擔,實際收取的贖回費中60%為注冊登記費,歸注冊登記機構所有;其余部分計入基金資產。”修改為“贖回費用由投資者承擔,實際收取的贖回費中60%為注冊登記費,歸注冊登記機構所有;其余部分計入基金資產,但該部分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 修改理由: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百分之五,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3)在“(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中增加基金申購份額與基金贖回金額的具體計算方式,增加了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以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等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標準。 修改理由: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費率標準。”本次修改將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進一步予以明確。 8、在“二十一、基金收益與分配”中 (1)“(四)收益分配原則”中,將“8.除非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了選擇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的手續,否則其持有基金單位的默認分紅方式為紅利再投資。”修改為“8.除非基金持有人辦理了選擇分紅方式為紅利再投資的手續,否則其持有基金單位的默認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方式。” 修改理由: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應當采用現金方式。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2)“(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中,將“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修改為“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9、“二十二、基金的會計與審計”之“(二)基金審計”中,將“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修改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 修改原因: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二十)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原先基金合同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因而進行相應修改。 10、在“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將“中期報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和“公開說明書”修改為“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修改原因:《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第十二條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此處修改是為了保持與法律用語一致。 (2)將“在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份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基金契約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公告。”修改為“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及基金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修改說明: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此處修改是為使基金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一致。 (3)修改了需要臨時公告與報告的重要事項。 修改說明:使本基金需要報告并公告的臨時事項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開放式基金需要報告并公告的臨時事項相一致。 11、基金合同中“八、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九、基金的成立”雖有部分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全一致,但由于該約定事件為已發生過且今后不會發生的事件,故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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