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華調整鵬華50國債投資比例和業績比較基準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4日 21:35 證券時報 | |||||||||
《鵬華中國50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第十八條第(三)款“投資范圍”規定:“若基金資產20%投資于國債的法規限制被取消,本基金將最高以95%左右的資產投資于股票,比較基準也將進行相應調整。”由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被正式廢止,基金資產至少20%投資于國債的法規限制已不存在。我公司依照基金合同的上述約定,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對基金合同中的相關約定作如下調整:
一、基金合同第十八條“基金的投資”第(九)款第2項: 原規定:“2、本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現調整為:“2、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二、基金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二)款“業績比較基準” 原規定:“上證180(資訊 行情 論壇)指數漲跌幅×55%+深證100(資訊 行情 論壇)指數漲跌幅×25%+中信國債指數(資訊 行情 論壇)漲跌幅×20% (本基準權重設置若與市場出現較大偏離,將做動態調整。)”。 現將業績比較基準調整為:“上證180指數漲跌幅×65%+深證100指數漲跌幅×30%+金融同業存款利率×5%(本基準權重設置若與市場出現較大偏離,將做動態調整)。” 以上調整已經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復核,并已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特此公告。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