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實增持張裕A所謂關聯交易其實純屬研究驅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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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14:0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馬莉 北京報道 “我們投資張裕(資訊 行情 論壇)A這樣一個優質的上市公司,也招致媒體質疑實在是太意外了。”11月12日,記者在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見到了嘉實增長基金(以下簡稱嘉實增長)的基金經理邵健,這只成立近1年零4個月的基金從今年開始在所有開放式基金的凈值增長率排名中一直名列前茅。
投資“小巨人” 邵健向記者詳細地描述了嘉實增長投資張裕A的過程: 嘉實增長成立于2003年7月9日,它將投資目標確定為投資“具有高速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上市公司,以獲取未來資本增值的機會”。 從2003年8月起,中金等機構相繼推出了對張裕A的研究報告,建議“買入”或者“增持”,張裕A亦在嘉實增長可投資股票范圍之列。經研究,嘉實增長進一步認可張裕A的投資價值,從該年8月中下旬起開始小規模買入。 2003年11月,嘉實增長的研究員到張裕公司進行了實地調研,再次確認公司發展態勢良好,具有很好的投資價值,出具研究報告并調高評級為“買入一級”,嘉實增長也對張裕A做了進一步增持,到2003年年底,嘉實增長共持有張裕A124.1萬股。 2004年上半年邵健本人再次造訪張裕A進行實地研究,也再次確認了張裕公司的良好基本面,在一季度末時,嘉實增長對張裕A的持有量達到199.49萬股,(10轉3后為259.34萬股),在2季度末時,嘉實增長的持有量為329.69萬股;2004年7月-9月間,大盤下跌超過20%,但張裕A的股價仍在高位,為防止補跌,嘉實增長對該股做了小幅的減持,“不過此后張裕A卻是再創新高。”邵健說。 到9月30日,嘉實增長仍持有張裕254萬股,“近期媒體對此事進行關注以后,出于謹慎起見,我們暫時沒有對該股進行操作了。”邵健向記者透露。 盡管張裕A的2004年中報顯示,嘉實增長是第十大流通股東,但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這主要是因為張裕A股總量(4992萬股)只有B股總量(13728萬股)的三分之一,A股的持有人為B股投資者所淹沒。根據基金公司的公開信息,2003年年底時,11只基金投資了張裕A,投資總計580萬股,到2004年中報披露時投資張裕A的基金已經超過20只,粗略計算投資份額在1800萬股以上,已經占到了整個張裕A流通股的36%。大行業里的小巨人,這是邵健對于張裕的總體判斷。 “2004年的投資理念,基金普遍從周期性行業轉到持續增長類公司。”邵健說,“我們較早提出持續增長,并且認為一些持續增長型公司在中國低估的幅度比周期性公司更甚,眾所周知,葡萄酒屬于高端消費品,其增長空間很大,張裕是這個行業里非常有競爭力的企業,而且態勢也非常好,我們增持自然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邵健說。 “不僅關于張裕的經營業績,連同公司的改制方向也是非常透明的。”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獲得一些關于張裕A的研究報告,包括中金公司、申銀萬國在內的券商早在去年年底今年年初的研究報告中就對改制問題進行了闡述。 “改制的方向可能會帶來股價的波動,但至于哪家機構協助張裕完成改制,不太可能造成對股價的影響。”一位業內人士這樣說。 關聯交易之析 按照《基金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條規定,基金不得“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的證券”。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規對“重大利害關系”的界定是模糊且缺乏操作性的。 正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該準則第七十二條對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禁止的關聯交易進行了規定:基金不得投資于關聯人士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不得運用基金資產配合關聯人士的證券投資業務;不得有意維持或抬高關聯人所承銷證券的價格;不得投資于關聯人士已經持有該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 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人士。“按照我個人的理解,只要張裕的信息披露是及時的,即一簽訂合同就發布公告,如果中誠信托公告參與張裕改制以后,嘉實增長進一步增持張裕A的股票,或者進行波段操作,值得商榷。”某證券公司基金研究員告訴記者,“而嘉實投資張裕A在前,應該不能算是違規的。” 記者采訪的另一位律師也持同樣的觀點,根據張裕A公告,裕華公司2004年10月28日成立,在10月29日與煙臺國資局簽訂《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并得到煙臺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才持有張裕集團45%股權。嘉實增長2003年年度報告和2004年中期報告顯示,2003年12月31日,嘉實增長持有張裕A124.1萬股,2004年6月30日嘉實增長持有張裕A329.69萬股并進入前10大流通股東。因此,從時間上看,嘉實增長持有張裕A不構成關聯交易。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劉煜輝博士認為,關聯交易分為公允與非公允兩種,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是允許的,法律禁止的只是一些損害股東利益的關聯行為;而金融行業的關聯交易與非金融行業關聯交易的判定又是不同的,是否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標準,不過我國目前的法律對關聯交易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律界定,造成了關聯交易行為判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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