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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30日 19:27 證券時報

  根據中國證監會日前下發的《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作為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經征求基金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部
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主要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終止和清算,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終止,贖回費分配和贖回費率設置等。相關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本基金的贖回費率以此次公告內容為準。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說明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說明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會同本基金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進行了修改,以使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根據《基金法》第七十一條至七十五條、《運作辦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三條規定,對第四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修改。

  1.將第四條第(一)款“召開事由”的內容修改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與其他基金合并;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將第四條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第1項修改為:

  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刪除第四條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第2項,原文為:

  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審議與基金管理人有利益沖突的事項或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將第四條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原第3項(現為第2項)修改為:

  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5.增加以下內容為第四條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第3項: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該比例以提出提議之日提請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與基金總份額之比例計算,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6.增加以下內容為第四條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第4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會議時間、地點及權益登記日由召集人選擇確定。

  7.將第四條第(四)款“會議的召開方式”中的第1項(2)的內容修改為:

  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授權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超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8.將第四條第(四)款“會議的召開方式”中的第2項(1)的內容修改為:召集人已經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了會議通知。

  9.將第四條第(四)款“會議的召開方式”中的第2項(2)的內容修改為: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10.將第四條第(四)款“會議的召開方式”中的第2項(3)的內容修改為:

  召集人收到的出具書面表決意見書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包括其授權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11.刪除第四條第(四)款“會議的召開方式”中第2項(5)的內容,原文為:

  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2.將第四條第(五)款“議事內容與程序”第1項“議事內容與提案權”修改為“議事內容”,將有關內容修改為: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決定終止基金、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報酬標準、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變更基金類別、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13.將第四條第(五)款“議事內容與程序”第2項(1)“現場開會”修改為: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14.將第四條第(六)款“表決”中的第4項修改為: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15.將第四條第(七)款“計票”中的第2項修改為: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16.將第四條第(八)款“生效與公告”的內容修改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公告。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中的第1項修改為:

  提名:更換基金管理人時,由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將第五條第(四)款“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中的第1項修改為:

  提名:更換基金托管人時,由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三、根據《運作辦法》第十二條,對第八條“基金的成立”,第二十二條“基金的終止和清算”,第二十五條“《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終止”進行修改。

  1.將第八條第(一)款“基金成立的條件”修改為:

  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募集期內,若本基金的凈認購金額達到或超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的基金份額認購者人數不低于200人,則基金滿足成立條件。

  2.將第八條第(四)款“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修改為: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續期間內,若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及解決方案。存續期內,若本基金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終止基金。

  3.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基金的終止”中的第1項修改為:

  在基金的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基金資產凈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宣布該基金終止。

  4.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合并為現第(一)款“《基金合同》的修改”,內容為: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除上述第1項規定的情形外,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對基金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公告。

  5.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基金合同》的終止”中的第1項(1)修改為:

  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 個工作日達不到200 人,或連續60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 萬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終止。

  四、根據《銷售辦法》第二十九條,將第九條第(七)款“申購和贖回的費用”中的贖回費分配和贖回費率設置修改為:

  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及注冊登記費后,余額部分全部歸入基金資產,歸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比例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

  本基金贖回費率設置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贖回費率

  1年以內 0.5%

  1年至2年(含1年) 0.2%

  2年及以上  0%

  注:贖回費的計算中1年指365個公歷日。

  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將原基金合同中“發行公告”的提法一律改為“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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