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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天同18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0日 13:09 證券時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2004年7月15日下發的《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天同18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天同18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1、對 “基金契約(合同)”中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的相關約定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附后)

  2、將"基金單位"改為"基金份額"; 

  3、將"基金持有人"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4、將"基金契約"改為"基金合同";

  5、將"基金成立"改為"基金合同生效";

  6、將"基金發起設立"改為 "基金募集";

  7、將"基金發行"改為"基金份額發售";

  8、將"基金中期報告"改為"基金半年度報告";

  9、將“基金公開說明書”改為“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10、將“基金投資組合公告”改為“基金季度報告”;

  11、增加了規定“贖回費進基金資產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相關條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特此公告。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天同18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合同)(修改版)》關于“基金持有人大會”部分之修改內容。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1、召開事由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規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除外);

  (2)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更換基金管理人;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3、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信息披露報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4、會議的召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1)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于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于以通訊開會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10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1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3>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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