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基金關于修訂旗下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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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5日 11:37 證券時報 | |||||||||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經征求基金托管行意見,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對旗下基金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應招募說明書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涉及名詞更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贖回費歸屬基金資產的比例以及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等。相關修訂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特此公告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修訂內容 第一章、名詞更換 各基金合同文中“基金契約”統一更換為“基金合同”;“基金單位”統一更換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統一更換為“份額持有人”;基金的“發起設立”統一更換為“募集設立”;與基金份額有關的“發行”統一更換為“發售”;與基金有關的“成立”統一更換為“基金合同生效”;“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更換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封閉式基金合同中“基金契約當事人”、“基金的沿革”兩章內的“中國人民銀行”為事實性介紹,故不予更換。 第二章、華夏大盤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將《華夏大盤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如下修訂: “(一)召開事由”第4、6款修訂為:“4.提前終止基金合同;6.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新增1條“8.有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二)召集方式”修訂為:“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訂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 “(四)會議的召開方式”最后一段修訂為:“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至少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中“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中第1段修訂為:“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并刪除第3至第8段有關提案修改及臨時提案的內容。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中“2.議事程序(1)現場開會”最后一句話修訂為:“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不含50%)多數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并將“(2)通訊方式開會”第1句話修訂為:“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六)表決,2.(1)一般決議”中的第一句話修訂為:“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并將“(2)特別決議”中的最后一句修訂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八)生效與公告”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公告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二、贖回費分配 將《華夏大盤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五)申購費、贖回費及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確定”中的第1款第2句修訂為:“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其中須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與此對應,將《華夏大盤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八、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七)本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中的第5款修訂為“5.本基金贖回費率不超過贖回總額的0.5%。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其中須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三、收益分配方式 將《華夏大盤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則”中的第6款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與此相對應,將《華夏大盤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十八、基金收益與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則”中的第6、7款合并,修訂為:“6、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將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費用類別(前收費或后收費)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注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第三章、華夏現金增利證券投資基金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將《華夏現金增利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如下修訂: “(一)召開事由”第4、6款修訂為:“4.提前終止基金合同;6.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新增1條“8.有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二)召集方式”修訂為:“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訂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并將最后一段修訂為:“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構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四)會議的召開方式”第1段修訂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將“2.通訊方式開會”修訂為:“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大會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大會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地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大會召集人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4)所有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6)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至少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中“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第1段修訂為:“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并刪除第3至第9段有關提案修改、臨時提案以及未經通過事項再次提交限制的內容。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中“2.議事程序”修訂為:“(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選舉的代表。如果大會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規定確定,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不含50%)多數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及監督人的監督下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六)表決,2.(1)一般決議”中的第一句話修訂為:“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將“(2)特別決議”中的最后一句修訂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七)計票”中“2.通訊方式開會”修訂為:“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三名監督員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公告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將《華夏現金增利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下的(2)、(3)項刪除,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更換基金管理人;”。同理將“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下的(2)、(3)項刪除,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更換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用 在《華夏現金增利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費用與稅收”中“(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中“3.基金銷售服務費”第1段第1句中,刪除“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 與此對應,將《華夏現金增利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十四、基金費用,(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3.基金銷售服務費”,在第1段第1句中刪除“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 第四章、華夏回報證券投資基金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將《華夏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如下修訂: “(一)召開事由”第2、3、4、6款修訂為:“2.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3.提高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4.提前終止基金合同;6.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新增1條“8.有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二)召集方式”修訂為:“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訂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并將最后一段修訂為:“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構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四)會議的召開方式”修訂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大會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大會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地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大會召集人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4)所有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6)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至少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中“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第1段修訂為“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費率、提高基金托管費率、與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并刪除第3至第9段有關提案修改、臨時提案以及未經通過事項再次提交限制的內容。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2.議事程序”修訂為:“(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選舉的代表。如果大會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規定確定,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不含50%)多數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及監督人的監督下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六)表決”第2款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多數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七)計票,2.通訊方式開會”修訂為:“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三名監督員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公告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將《華夏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下的(2)、(3)項刪除,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更換基金管理人;”。同理將“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下的(2)、(3)項刪除,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更換基金托管人;” 三、贖回費分配 將《華夏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五)申購費、贖回費及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確定”中的第1款第2句修訂為“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其中須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與此相對應,將《華夏回報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八、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七)本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中的第5款修訂為“本基金贖回費率不超過贖回總額的0.5%。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其中須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四、收益分配方式 將《華夏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則”中的第6款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與此相對應,將《華夏回報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十六、基金收益與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則”中的第6、7款合并,修訂為:“6、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將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費用類別(前收費或后收費)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注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第五章、華夏債券投資基金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將《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如下修訂: “(一)召開事由”第2、3、4、6款修訂為:“2.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3.提高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4.提前終止基金合同;6.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新增1條“8.有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二)召集方式”修訂為:“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訂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并將最后一段修訂為:“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構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四)會議的召開方式”修訂為: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大會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大會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地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大會召集人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4)所有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6)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至少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中“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第1段修訂為:“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費率、提高基金托管費率、與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并刪除第3至第8段有關提案修改及臨時提案的內容。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中“2.議事程序”修訂為:“(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選舉的代表。如果大會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規定確定,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不含50%)多數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及監督人的監督下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六)表決”中的第2款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多數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七)計票,2.通訊方式開會”修訂為:“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三名監督員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公告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將《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下的(2)、(3)項刪除,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更換基金管理人;”。同理將“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下的(2)、(3)項刪除,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更換基金托管人;” 三、贖回費分配 在《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中,將“(五)申購、贖回費用及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確定”中的第1款第2句修訂為“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其中須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四、收益分配方式 在《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中,將“(三)收益分配原則”中的第6款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與此對應,將《華夏債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十六、基金收益與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則”中的第6、7款合并,修訂為“6、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將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費用類別(前收費或后收費)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注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第六章、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將《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如下修訂: “(一)召開事由”修訂為:“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提高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 4.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5.與其他基金合并; 6.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有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修訂為:“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訂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并將最后一段修訂為:“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構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四)會議的召開方式”修訂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大會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大會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地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大會召集人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4)所有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占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6)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至少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中“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第1段修訂為“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費率、提高基金托管費率、與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并刪除第3至第7段有關提案修改及臨時提案的內容。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2.議事程序”修訂為:“(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的,大會主持人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選舉的代表。如果大會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規定確定,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不含50%)多數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及監督人的監督下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六)表決”中的第2款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多數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七)計票,2.通訊方式開會”修訂為:“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三名監督員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構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公告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將《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下的(2)、(3)項刪除,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更換基金管理人;”。同理將“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下的(2)、(3)項刪除,修訂為“(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更換基金托管人;” 三、贖回費分配 在《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中,將“(六)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中的第4款第2句修訂為“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其中須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與此對應,將《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九、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七)本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中的第2款修訂為“本基金贖回費率為贖回總額的0.5%。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其中須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四、收益分配方式 在《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中,將“(三)收益分配原則”中的第6款修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第七章、修訂生效 本次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修訂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其中,關于贖回費分配、收益分配方式的修訂適用于自公告之日起辦理贖回、申購業務的投資人,對在公告日之前辦理贖回業務、默認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而未辦理選擇現金分紅方式業務的投資人不回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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