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巨田基礎行業基金默認分紅方式的提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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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5日 11:12 證券時報 | |||||||||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4年7月15日下發的《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經與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協商一致,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發布《關于修改〈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部分內容的臨時公告》,將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修改為“投資者可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特作如下提示:
1、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新申購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時未選擇分紅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請在銷售網點明示。 2、自2004年10月20日起,以前認購(申購)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時未選擇分紅方式、且未做過分紅方式修改申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分紅方式將由紅利再投資改為現金分紅;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想保留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可以自即日起到份額所在的網點修改分紅方式。 特此公告!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修改 《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 部分內容的臨時公告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通知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對《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以下簡稱《基金契約》)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此次修改自2004年10月20日生效。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新名詞的替換 根據新法規中的表述方式,重新規范了一些提法,將原《基金契約》中的“基金契約”改為“基金合同”、“基金單位”改為“基金份額”、“基金持有人”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改為“基金份額凈值”、“發行公告”改為“發售公告”。 另外,在釋義部分,取消對“公開說明書”的釋義項,將“招募說明書”的釋義內容擴展為“指《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該修改的依據是《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的替換 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將原《基金契約》中“《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的表述方式改為“《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另外,在釋義部分,取消對“《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的釋義項,增加“基金法”的釋義項,即“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立法機關對其作出的修訂”。 三、最低份額持有人數的限制 在基金成立及存續期內最低有效份額持有人數的限制中,由原來的100人改為200人。該修改的依據是《運作管理辦法》第12、44條的規定。 四、對申購和贖回的費用部分的修改 增加管理人調整有關費率(不包括上調費率)的三個原則性規定,該修改的依據是《銷售管理辦法》第30、31、32條的規定。新增內容如下: “在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認購金額、申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認購、申購費率標準,但須按規定提前公告。 在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在贖回時繳納認購費或者申購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其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適用不同的認購、申購費率標準,但須按規定提前公告。 在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適用不同的贖回費率標準,但須按規定提前公告。” 五、對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基金公開披露信息的分類及披露時間、方式等要求對原《基金契約》中“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 原《基金契約》該部分內容為: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固定在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時間 1、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編制并公告招募說明書。 2、發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和本《基金契約》編制并發布發行公告。 3、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契約》的有關規定發布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4、定期報告 本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進行編制,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投資組合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及公開說明書,并在指定媒體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公告。 (2)半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60日內公告。 (3)基金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1次,于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公告。 (4)基金資產凈值公告:每個開放日的次日公布該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5)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6個月結束后30日內公告公開說明書,并應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5、臨時報告與公告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內變更超過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達30%以上; (6)基金經理更換; (7)重大關聯交易;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9)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10)基金終止; (11)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支付; (12)基金暫停申購和贖回; (13)其他重大事項。 (三)澄清公告與說明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預期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恐慌時,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信息事務管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 基金托管人須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定期報告中有關內容進行復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 本基金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內投資者可免費查閱,亦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現修改為: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將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時間 1、基金募集信息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管理人將于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2、基金運作信息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將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臨時信息 基金發生以下重大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基金擴募; (4)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5)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8)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長;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6)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8)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9)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20)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21)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22)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 (23)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4)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5)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6)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7)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澄清公告與說明 在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將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信息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托管人須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將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在辦公時間內投資者可免費查閱,亦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將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在辦公時間內投資者可免費查閱,亦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六、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改為現金分紅 原《基金契約》約定“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經除權后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自動轉為基金單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紅利再投資”,現改為“投資者可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該修改的依據是《運作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 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一)關于召開事由 原《基金契約》約定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1、修改《基金契約》,但本《基金契約》另有規定的除外;2、更換基金管理人;3、更換基金托管人;4、決定終止基金;5、與其他基金合并;6、法律、法規、《基金契約》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表述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不一致,現修改為: “需要決定下列事項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關于召集方式 原《基金契約》約定為: “1、正常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的開會時間、地點及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審議與基金管理人有利益沖突的事項或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 3、在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情形下,該部分持有人應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書面要求;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上述表述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一條規定不一致,現修改為: “1、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開會時間、地點及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4、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三)關于會議的召開方式 原《基金契約》約定為: “開會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或其授權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會議可以召開。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召集人收到的出具書面表決意見書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或以上的,通訊方式開會有效。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上述表述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不一致,現修改為: “開會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授權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可以召開。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召集人收到的出具書面表決意見書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的,通訊方式開會有效。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四)關于議事內容與程序“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部分內容 原《基金契約》約定為: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契約》、決定終止基金、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會議通知中所列出事項的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 對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規定的基金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由于《基金法》和《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提前30日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因此原《基金契約》中對臨時提案或提案修改的約定需要修改。修改如下: “1、議事內容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五)關于議事內容與程序“2、議事程序”部分內容 原《基金契約》約定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由于《基金法》和《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提前30日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因此該內容需要修改。修改如下: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擬討論事項,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關于表決中“特別決議”部分內容 原《基金契約》約定為: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決定終止基金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上述表述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不一致,現修改為: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七)關于“生效與公告” 原《基金契約》約定為: “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批準的,自批準之日或相關批準另行確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1種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根據《運作管理辦法》,修改如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本公告僅對此次《基金契約》的修改事項予以說明,其最終解釋權歸本基金管理人。此次修改后的《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已登載于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關信息的投資者欲了解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的詳細情況,請仔細閱讀2004年2月18日刊登于《證券時報》、2004年2月19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2004年2月23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的《巨田基礎行業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公告文件,亦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www.jtfund.com)或撥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668)垂詢相關事宜。 風險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資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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