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經典配置修改持有人大會程序等內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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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5日 08:55 證券時報 | |||||||||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修改《中信經典配置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等內容的公告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證監基金字[2004]104號《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證監基金字[2004]106號《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中信經典配置基金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
附:《中信經典配置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說明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中信經典配置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說明 一、原契約第四部分“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規定修改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委托人共同組成。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召開事由 (1)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1、變更基金合同(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導致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的情況除外); 2、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但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5、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必須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表決方式; 3、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的期限、送達的地點; 5、投票表決截止時間(適用于通訊開會時);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如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會議通知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除上述內容外還要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具體由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 1、本《基金合同》所指現場開會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2、現場開會符合以下條件時,方可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議程: 1)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會議時,應當提交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會議通知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會議的,除提交上述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具的有效書面授權委托書。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額應當高于基金總份額的50%。 如上述條件未能滿足,則召集人應當將會議至少推遲15個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和地點。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日,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重新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仍應滿足上述第2條規定的條件。 (2)通訊方式開會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訊方式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以通訊方式進行書面表決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會議通知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訊方式進行書面表決的,除提交上述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具的有效書面授權委托書。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無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額不計入參加表決的總份額。 3、召集人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書面表決意見。在表決截止日以前實際送達召集人指定地址的投票視為有效投票。 4、以通訊方式開會須符合下列條件方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通知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權代表出具有效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應當高于基金總份額的50%。 如上述條件未能滿足,則召集人應當將會議至少推遲15個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和地點。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日,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重新以通訊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仍應滿足上述第4條規定的條件,重新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仍應滿足“(1)現場開會”的相關規定。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 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變更基金類別、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以及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最遲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但是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發生變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但是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發生變化。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為其提出提案之時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額與基金總份額之比。 召集人負責對提案進行審議,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則可以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 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和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律師見證或公證員公正后形成大會決議。大會召集人應當在決議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或核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無法主持大會,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3點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會議的,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全程予以公證,形成決議并在5日之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或核準。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應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作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書面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視為無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及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 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全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自決議做出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是以通訊方式召開的,還應當同時公告公證機關的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二、原契約第九部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第(七)條申購和贖回的費用第1點規定修改為: “1、基金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歸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等各項費用,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3%。基金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1%。贖回費將按照贖回當時適用的費率收取,所收取的贖回費的25%歸入基金財產,余額作為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基本手續費用。” 三、原契約第十九部分“基金收益與分配”第(三)條收益分配原則第2點規定修改為: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現金分紅或分紅再投資的分紅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視為選擇現金分紅方式,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四、原契約第二部分“釋義”,增加如下內容: 增加:《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增加:《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指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號令形式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 增加:《證券投資資金運作管理辦法》:指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號令形式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證券投資資金運作管理辦法》。 除上述修改外,原“基金契約”的提法一律修改為“基金合同”;原“基金持有人”的提法一律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發起設立” 一律修改為“募集設立”;“發行” 一律修改為“發售”;“基金成立”一律修改為“基金合同生效”。 關于中信經典配置證券投資基金 調整分紅方式的公告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決定自即日起對中信經典配置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約定調整為“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現金分紅或分紅再投資的分紅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視為選擇現金分紅方式,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自即日起,新申購基金時未選擇分紅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請在銷售網點明示;以前開立基金交易賬戶時未選擇交易賬戶分紅方式、且未做過分紅方式修改申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分紅方式將由紅利再投資改為現金分紅,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想保留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可以自即日起到份額所在網點修改分紅方式。對于同一投資者在兩個或以上不同的銷售機構購買了本公司基金的,需要分別在購買了本公司基金的銷售機構設置分紅方式。 本公告對以上事項予以說明,其解釋權歸本公司。投資者欲了解基金的詳細情況,請仔細閱讀相關基金法律文件,亦可到本公司網站( www.citicfunds.com)等處查詢。 對希望了解基金其它有關信息的投資者,可撥打本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010-82251898)咨詢相關事宜。 風險提示: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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