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通知要求嚴把期貨公司高管任職資格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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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5日 06:0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中國證監會最近向各派出機構發出《關于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消息為了進一步規范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中國證監會最近向各派出機構發出《關于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強調,期貨經紀公司聘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取得任職資格;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不得在期貨經紀公司擔任相應職務。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應當符合《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并從事經濟或者與經濟相關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通知》說,擬任董事長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在證券、期貨或者其他金融行業的業務管理崗位或者監管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在教學、科研機構從事與上述金融行業有關的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取得經濟、管理、法律類高級職稱,并從事經濟管理工作七年以上;從事經濟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通知》要求,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在核準其任職資格時,派出機構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監管建議,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劃分董事長和經理層的職權,董事長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規定應當由總經理、副總經理行使的經營管理職權,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經理層。在持續性監管中,派出機構還應當加強對該公司責任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 《通知》對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董事、監事的人員作了具體限定。 《通知》規定,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必須有兩位具有期貨、證券、基金等經營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推薦人的推薦。推薦人對擬任人員的推薦意見應當如實說明與被推薦人的關系(包括何時認識,如何認識,與被推薦人的熟悉程度等內容),如實說明推薦的理由,并陳述被推薦人的情況。 《通知》還規定,已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到其他期貨經紀公司擔任高管人員,同時符合規定的條件的,其任職資格核準適用簡易程序。上海證券報記者林堅 相關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