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首次被單獨提出 應高度關注執行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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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7日 11:21 證券時報 | |||||||||
□竇彬 作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與持有人之間最重要的文件,基金合同在長期以來其實并未得到足夠重視,至少不如基金契約那么受到高度關注。隨著監管部門在上周就基金的內容與格式出臺了最新規定,這一現象就可能會有所改變。這是因為,根據最新規定,基金合同將基本包括了基金契約的主要內容。
從1997年以來,實際上在基金合同方面完全是空白,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唯一可以作為雙方合約使用并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實際上也主要是對基金契約作出有關規定,著眼點并非基金合同。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基金合同首次被單獨提出要求就是一個不小的進步。 從具體內容上看,基金合同的內容與格式有著相當詳細的要求。例如,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各自的權利義務都作出了最低要求,甚至包括基金收益分配都提出了分配比例、分配時間、分配次數等方面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須在基金合同中寫得明明白白。而從涉及到的內容范圍看,一個明確的主導思想就是,凡在基金契約中涉及的重要內容均必須在基金合同中寫得明明白白,絕不能誤導持有人。這對于投資人來說無疑是一個喜訊,從此不必擔心在基金投資過程中遭遇誤導。 但是,不得不提及的是,基金合同制定規范僅是一個開始,執行到位才是更加關鍵的。從2001年推出開放式基金以來,基金運作在整體上還是極為規范的。但是,隨著基金發行日益艱難,一些不太規范的運作也在個別基金中有所抬頭,并在投資者中引起較大反響。顯然,基金合同的使用將促使基金管理人加強自律,進一步提升運作規范程度。當然,由于某些基金運作是比較隱蔽的,不規范運作仍有一定空間,因此,外部力量的介入來加強監管也是極為重要的。我們有理由相信,基金合同的規范使用將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合同是在基金發行之初就制定好了的,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一些內容可能會有較大變化,如基金投資限制等。這樣,即使是基金契約即時進行更新,基金合同只可能保留有樣本,從而與基金契約有一定差異,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持有人作出即時、必要的書面解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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