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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7月13日 09:56 法制日報
去年12月11日,本報曾經報道北京著名商廈世都百貨狀告原總經理胡鎮江擅自轉讓世都注冊服務商標,在京城商界引起強烈反響;這次,世都百貨再次走上法庭,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起因與胡鎮江又有牽連。一個去職總經理與原任職公司為何恩怨難卻,所謂“保險洗錢”孰是孰非,且看本報記者追蹤采訪。 追求事業還是金錢驅使 緣何出走 世都百貨的工商注冊名稱是北京世都百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由胡鎮江擔任執行董事、法人代表兼總經理,任期3年。 1996年開業以來,世都百貨公司堅持高檔次、高品位的經營路線,在京城商界頗具影響,但其一直處于虧損狀態的內幕,并不為外人所知。公司的大股東曾有意出售世都百貨,遭胡鎮江反對,投資者與經營管理者的矛盾愈演愈烈。 1999年11月5日,世都百貨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鑒于胡鎮江任期已滿,決定免去胡鎮江所有職務。胡鎮江拒絕移交權力,3日后,胡與手下兩員大將“二王”共同投資的“國貿世都”開業,與世都百貨也使用相同的宣傳口號,采取相同的店堂布置,連員工佩帶的標志也一模一樣,在外人看來,像是世都百貨搬了家,或是新開了分店。早在1998年11月,胡鎮江就和他人共同出資在北京門頭溝區工商局登記注冊了“世都同盟”。2000年1月5日,胡鎮江將世都百貨的重要無形資產“世都”商標,轉讓給自己持有40%股份的“世都同盟”。由世都同盟出資,胡鎮江又在國貿中心開起“國貿世都”,與世都百貨分庭抗禮。 1999年12月21日,世都百貨股東黃文斌和劉章偉將世都同盟和胡鎮江告上法庭,訴稱胡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世都百貨和該公司其他股東利益,請求法院確認“世都”注冊商標轉讓無效,“世都”商標歸世都百貨所有。 2000年1月18日,北京市工商局頒發新的營業執照,劉章偉成為世都百貨新的法人代表。胡鎮江離開世都百貨公司,他這一走,還帶走了世都百貨二十多名業務經理,帶走了世都百貨的客戶,帶走了世都的品牌。 胡鎮江是被免職的,這二十多名經理為什么隨他一同出走?是被胡鎮江的個人魅力吸引,或是按胡本人所說,追隨他一同開創新的事業?還是因為其他?胡鎮江一向認為,他是世都的創始人,他一手創造了世都的品牌。世都是一個服務商標,創造這一商標的是以他為首的職業經理群。如今這些精英人才同他一起,“又站在一個起點上,開始一段艱難跋涉”。 但世都百貨卻認為,這二十多名經理一起倒戈一定另有隱情。最近,世都公司通過審查公司賬目發現,是一紙保單,一筆巨額保費驅使他們與胡鎮江同進同退,結成“利益同盟”。1999年11月2日,也就是胡鎮江被股東會免職的前兩天,胡鎮江背著其他股東,以世都百貨的名義,為自己及包括二十多名業務經理在內的31名員工投保。平安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與世都百貨簽訂了保費總金額達250萬元的“平安團體新世紀增值養老保險”,這份保險合同的保單上還有一個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可以憑個人身份證和保單到保險公司領取。今年2月,平安保險公司接受被保險人申請,在扣除約20萬元手續費后,將其余保費分別存入31名被保險人的個人儲蓄存折,胡鎮江個人得款達43萬元,二王分別得款26萬和24萬元。 世都百貨的其他股東對胡鎮江這種“花你的錢挖你的人”的做法十分氣憤,而對平安保險公司為區區20萬元手續費就違法操作表示遺憾,稱這種做法是明目張膽的洗錢行為。為將這250萬元巨款追回,世都百貨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平安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請求法院判決這兩份保險合同無效。據說,這是國內首例訴保險合同無效的案件,引起新聞界、法律界、經濟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串通洗錢還是合法保險 各有說辭 為什么世都百貨要將平安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該公司法律顧問陳志杰律師直截了當地說:這項保險合同的實質是,胡鎮江與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惡意串通,利用商業性養老保險形式,采取違法違規的投保、退保方式,將公司財產轉移給公司少數員工,損害公司和公司大部分員工的利益,是化公為私的非法行為。 陳律師指出,首先,胡鎮江不經股東會同意,擅自與平安保險簽訂保險合同,給31名員工投保就是非法的。在財政部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給各商業保險公司的有關文件中,對保險公司承保企業職工團體養老保險有許多禁止性規定,即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單位,該單位成員必須有75%以上投保,而胡鎮江只為31名員工投保,僅占該單位近600名員工的5%;其次,根據財政部關于商貿金融企業有關保險資金列支渠道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特別列出了平安保險公司等保險機構),企業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等福利事業,應根據企業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由企業領導集體決策,股份制企業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胡鎮江給少數員工投保沒有經過股東會同意,保險公司對此也沒有予以審查;另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各保險公司經營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必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或審批;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1月15日下發給各保險公司關于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團體壽險滿期生存給付和解除保險合同退保,保險公司應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投保人,不得支付現金,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現金和銀行儲蓄存單。保險公司承保商業保險必須使用經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條款,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限在備案后不得在具體承保時予以變更,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保單上以特別約定的方式修改了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將退保金不是退給投保人世都百貨公司,而是存入被保險人的個人儲蓄存單,使這些少數員工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平安保險公司從中也獲取了20萬元的不正當利益。這樣做,既逃避了國家對商業保險的監督,也逃避了國家的稅收監管。因此這份保險合同是非法無效的,平安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應向原告世都百貨公司返還250萬元的保費。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答辯書中寫道:原告的上述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原告所援引的所謂“國家規定”被告并不知曉,從該規定的文字看,行文對象是企業而不是保險公司。其次,根據有關文件,險種的基本條款及費率必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和審批,但并非所有條款需經保監會備案和審批,也沒有任何禁止性文件絕對禁止合同雙方的所有約定。本案中,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依法就平安團體新世紀增值養老保險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向中國保監會辦理了備案手續,原被告之間的特別約定并未違反備案的任何條款。原告指控“該項保險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原被告惡意串通,轉移公司財產給少數員工,如其觀點成立,本案應為職務侵占犯罪案件,法庭應中止本案程序,移送偵查機關處理。 財政部官員:保費應從企業福利中列支保監會官員:保監會文件有法律效力法律界專家:特別約定非法無效 專家討論 結合本案,就財政部關于商貿金融企業有關保險資金列支渠道問題的通知的立法原意及其法律效力問題,記者請教了國家財政部金融司和社會保障司的官員。他們的答復是,養老保險分為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兩大種,補充養老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平安團體新世紀養老增值保險就屬于商業養老保險,它投保的保費應從企業的福利基金中列支,福利基金來源于企業利潤。這個通知對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商貿金融企業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通過特別約定,將保費退給被保險人是否合法,保監會的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記者注意到,早在1999年1月,中國保監會主席馬永偉在一次講話中就對保險市場秩序混亂的現象做了嚴厲批評,這個講話作為保監會的正式文件下發到各保險公司。 就此問題記者進一步采訪了中國保監會有關官員,保監會政策法規部一位處長接受了采訪,他認為:根據平安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與世都百貨公司簽訂的團體養老保險合同中出現的一些不正常現象判斷,這個合同是無效合同。它在操作中將保費退給被保險人、將保險期縮短的做法變更了保險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它的支付形式明顯違背了保監會的規定。這種現象在保險市場是比較罕見的,性質很惡劣。 關于中國保監會的權限及下發文件的法律效力,這位處長的回答很干脆,只要翻一翻中發(1997)19號文件、國發(1998)37號文件就很清楚,中國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關于保監會下發文件的法律效力,文件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規章,效力等同于國務院各部委局的行政規章,一種是規范性文件,我們認為這兩種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依據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2條第3款,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權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文件時,廣泛征求了各保險公司的意見,一經通過就發布生效,各保險公司不能不執行。對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的違規行為,我們有權監督處罰,但如何處罰,立法上沒有完全解決。現在我們正在起草保險違規行為處罰辦法,以加強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力度。過去,保險市場的監管權是由人民銀行行使的,曾制定過保險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今年1月3日,保監會出臺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這兩個規定中都明確:保險公司開設的主要險種、修訂的主要條款都必須由保監會制定、到保監會備案,這樣規定的意義在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條款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收益人是公正公平的。因為保險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出具的格式化合同,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信息上嚴重不對稱,所以在保險主要條款上必須由主管部門監管,即便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保險業也要由政府監管。 就世都百貨公司“政變”事件中的一些關鍵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著名民法學教授楊振山,他認為,不經股東會同意轉讓商標是無效的,用公司資金為總經理等少數人投保涉嫌抽逃資金,是犯罪行為。關于這位總經理與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簽的保險合同,這是以合同形式掩蓋轉移公司財產、化公為私的目的,這樣的“特別約定”是違法的無效的,依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保險公司應當返還給投保人世都百貨公司。 建構投資者與經理人的信用 世都百貨政變事件在北京商界引起極大震動。如何保護投資人利益,建立股東與經理之間的信用關系,是世都事件引出的非常值得探討的現實問題,這個已引起法學界、經濟學界人士的注意。 楊振山教授指出:世都百貨公司控股的大股東將法人代表給了總經理是嚴重失誤,總經理是股東聘請的雇員,他大權獨攬,造成公司失控。老板與雇員,投資人與經理人之間的信用關系,是我國經濟改革中遇到的最困難的問題,投資者(股東、老板)原則上不直接經營,經理層是雇員,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疇。公司分資本相對集中和資本比較分散兩種,其共同點是,誰的資本多,誰的權力大。由私人老板控股的公司,他對資本的保值增值、經營運作很關心,公司花的每一分錢都是他的,他發現聘用的雇員包括總經理經營不得力,甚至有侵占挪用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可以隨時撤換,直至訴諸法律。在由國家控股的公司,國家委派人到公司行使職權,例如擔任董事長,這位董事長有兩重性,既代表國家,自己又是個人,就存在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相沖突的地方。他是否時時以國家利益為重至關重要,有時難免會出現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化公為私的行為,董事長本身是代表國家監管國有資產的,可監督者本身也需要監督。 法學博士、著名律師徐家力認為,如何保護投資人利益,如何建立股東與經理之間的信用關系,如何制約經理人的經營行為,我國有一系列的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中關于企業管理人員侵占、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犯罪,都有規定。但是這些法律比較分散,相互不配套,沒有形成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完整的法律體系,操作性不強,而且事前制約不細,事后懲罰不力。我們沒有投資基金法,信托法,職業經理法,商業犯罪法。由于沒有形成保護投資的法律體系,投資人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護,所以盡管社會上有大量游資,但投資渠道狹窄,投資行為不活躍,大部分資金沉淀在銀行。法律不完備,也不利于吸收國外、海外資金,因為投資的風險太大。另外,對所有權的保護相對嚴格,對經營權的規定薄弱,經營者花企業的錢可以大手大腳、花天酒地,只要沒有揣進自己腰包,就不會追究責任。我們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時,經濟界與法律界不溝通,經濟學界不懂法律,法律學界不懂經濟,這是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本報記者儲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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