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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6月05日 07:59 北京晨報
近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向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對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的有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此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向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轉讓收入,應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營業稅。但對外國企業1993年底以前與我國境內單位簽訂的轉讓無形資產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轉讓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不甚明確。經國家稅務總局研究,該通知明確規定:對外國企業1993年底以前與我國境內單位簽訂的轉讓無形資產合同所取得的轉讓無形資產收入,無論何時取得,均不征收營業稅。 由于轉讓無形資產是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和商譽,轉讓方所獲得的是一個連續性的收益,因此該規定對轉讓方的利益體現出了一定的保護性。另外,根據國家稅法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和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執行5%的稅率。(實習記者田丹通訊員齊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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