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共同貸款買房 巧用主貸人減少人禍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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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7日 07:22 《理財周刊》 | |||||||||
申請住房按揭貸款的時候,很多夫妻都會為在“貸款人”一欄里填入誰的名字犯難。銀行信貸部的工作人員告訴前來申請住房貸款的大劉夫婦,“貸款人”里只能填入他們中的一位的姓名,由他或是她來充當我們常說的“主貸人”,而另外一位可以作為共同貸款人,一起承擔貸款。 由誰來做“主貸人”?很多夫妻都覺得,房屋按揭款其實是兩個人一起來償還,不用
其實,人們對于這種“主貸人”和“共同貸款人”的認識上,還有許多不甚了解的地方和誤區。在確定夫妻中的哪一位做“主貸人”的問題上,也有不少值得關注和考慮的細節。 為何申請共同貸款 銀行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主貸”和“參貸”都是不標準的稱法。在銀行的住房貸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設為“貸款人”,另一方可以作為“共同貸款人”。對于“共同貸款人”,不僅要求是為“貸款人”的直系親屬(夫妻、子女、父母),還必須為住房貸款抵押物的房產的所有者之一。但是,這一條對于夫妻來說是個例外,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以作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舉個例子,即使大劉夫婦購買的住房產權證上只有大劉的姓名,劉太太也可以申請成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 為什么要設立“共同參貸人”呢?主要的原因在于擴大貸款的額度,F在不少銀行在審批住房貸款的時候,都要求每個月的還貸額不能超過貸款人月收入的一半。像大劉家申請的住房貸款,每個月需要還款3500元,而大劉的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不能達到銀行的這項要求。劉太太一起來貸款的話,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雖然在教育機構工作的劉太太月收入不高,2500元上下,但是兩位貸款人的月收入和達到了8500元,超過了每月還貸額的兩倍7000元,因此符合了銀行發放貸款的基本要求,如果其他條件都滿足的話,他們就可以成功地申請到銀行貸款了。 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因素當然就是住房公積金。夫妻一起去申請住房貸款,可以提高公積金貸款的額度。與商業住房貸款相比,公積金貸款的利率要低1.07個百分點,夫妻共同申請住房貸款,可以使用的公積金貸款比例提高了,為住房貸款所需要支付的利息自然也會減少。 “主貸人”也要年輕化 那么到底誰來當“主貸人”,誰來做“共同貸款人”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考慮,年齡就是其中的一個因素。在商業住房貸款中,對于貸款時間和年齡的加和有這樣一條規定,“主貸人”的年齡加上住房貸款的年限,男性不能超過65,女性不能超過60,住房貸款的期限最長為30年。所以說,丈夫超過了35歲,妻子超過了30歲,年齡是在選擇誰當“主貸人”的時候需要考慮進的因素。特別是有的夫妻,如果每月的還貸能力有限,希望通過盡可能長的貸款期限,來減少每月的還貸壓力,以不影響生活中其他的資金需求,像是子女的教育費用,養老金的儲備等等,在選擇“主貸人”的時候,要把夫妻中符合更長貸款期限要求的一方,作為住房貸款的“主貸人”。 我們還是來看看陸先生和陸太太在住房貸款中遇到的問題吧。陸先生屬于典型的“晚婚”,原本抱定獨身主義的他,年過40歲后才邂逅了現在的陸太太,陸太太雖然比他小15歲,但是溫婉賢淑,讓陸先生改變了自己的單身態度。去年陸先生和太太看中了位于中山公園的一處樓盤,社區的建設堪稱一流,周邊的配套設施、交通也是沒話說,自然房價也是不菲。陸先生去申請住房貸款的時候,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他,根據貸款期限和貸款人年齡的總和不能超過65歲的規定,今年已45歲的陸先生,申請60萬元的住房貸款,最長的貸款期限只有20年,這樣陸先生夫婦每個月的還貸額要達到4058元,加上正常的生活花銷2500元,這對于他們來說,還真有點喘不過氣來。但是如果換用陸太太作為“主貸人”,陸太太較陸先生要年輕不少,根據銀行對于住房貸款年限加上年齡的總和的規定,他們可以申請到30年期的住房貸款,每個月的還貸額度為3332元,可以起到減少一部分還貸壓力的作用。 看來,雖然同樣是夫妻兩人一起申請住房貸款,不同的“主貸人”,換來的待遇可不一樣,“主貸人”也要年輕化。 巧用“主貸人”減少人禍損失 共同去貸款,但是住房貸款涉及到的細則,也值得很多夫婦仔細揣摩,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就是其中的一項。 在簽訂住房貸款合同的時候,銀行都要求貸款人購買一項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這項綜合保險涵蓋了兩個方面,一是財產損失保險,當抵押的房產出現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損失,例如火災、暴風雨、坍塌等,保險公司將承擔財產的損失;還有一項就是還貸保證責任險,要是貸款人發生意外導致死亡或是傷殘的時候,保險公司也將承擔剩余的還貸責任。 但是,仔細查看保險條款,我們可以看到,還貸保險責任險只保障 “主貸人”發生意外或是傷殘的情況。在去年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小狄的丈夫不幸遇難于異鄉,失去親人,給小狄不僅帶來的是情感上的傷痛,還有沉重的財務負擔。小狄和丈夫在幾年前購買了一套80萬元的房產,每月要向銀行還貸3500元。因為丈夫的收入比較高,這筆貸款倒是沒有給家庭帶來什么特別大的負擔。因為小狄自己是在銀行工作的,在申請住房貸款的時候,“主貸人”就由小狄來當了,丈夫是共同貸款人。因為小狄覺得自己在銀行工作,用自己的名字申請住房貸款,辦理手續的時候方便一些,。而丈夫遇難后,小狄到保險公司要求索賠,由保險公司承擔剩余的貸款額,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保險公司指出,還貸保險責任險保障的是“主貸人”遭遇傷亡的情況。在小狄和銀行所簽訂的住房貸款合同上,小狄是“主貸人”,也是保險條款所保障的唯一對象。因此,小狄丈夫的意外身亡不屬于賠償的范圍。面對和自己的月收入相差無幾的還貸額,小狄欲哭無淚。 小狄的遭遇讓人同情的同時,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們都知道,家庭中最先考慮的保險品種,應當是“頂梁柱”的意外險。因為“頂梁柱”的收入占了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一旦發生意外的情況,將會給家庭帶來不可估量的財務負擔和損失。在考慮誰當“主貸人”的時候,也要把住房抵押貸款綜合險這個因素考慮進去。還貸責任險的設置,實際上是為“主貸人”購買了一份“最高賠償金額等于剩余貸款額”的意外險。現在不同的保險公司對于意外險的費率規定不一樣,一般是在保額的0.1%~0.2%,讓家里收入較高的一方來當“主貸人”,也就為“頂梁柱”購買了一份意外險,相應可以減少意外險的支出。 婚姻觸礁后誰來承擔債務 曾經有一位婚姻專家在進行調查后發現,一起貸款買房的夫妻離婚率相對較低。這個結論,乍聽起來有點讓人發笑,但是細細想來確實如此。涉及到了共同的財務負擔,家庭在解體的時候可能就要面對更多的實際困難,如何解決住房貸款的問題就是其中的一個。 黃先生在經歷一場“中國式離婚”后,與妻子10年的婚姻劃上了句號。在財產分割的時候,黃先生認為住房貸款是以前妻的名義申請的,自己既不是“主貸人”,又沒有共同參加貸款,法律上沒有償還這項債務的義務,尚未償清的20萬元住房貸款應當由前妻來償還了。真的是這樣嗎?貸款合同上沒有自己的名字,就不用承擔償債義務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一樣,婚后他們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無論黃先生是否是“主貸人”,是否共同申請了住房貸款,他都有償還住房貸款的義務。只有當房產判定由離婚后的一方所有,黃先生才可以提出變更住房貸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償還貸款的義務。如果單方面地認為自己沒有參與貸款合同,就不用繼續履行償債的義務,無疑是他對住房貸款理解上的誤區。 來源: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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