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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風險理財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4日 17:42 解放日報

  本報訊(通訊員侯榮康)趙先生委托他人炒股,卻設定了不變利息和不承擔任何風險的保底條款。昨天,徐匯區法院一審確認這樣的保底條款不合法,趙先生須返還不當得利7000元。

  2001年2月,趙先生通過朋友介紹委托吳先生炒股,雙方簽訂《股票代操作協議書》。其中約定,趙先生出資5萬元開設股票賬戶,委托吳先生代為炒股。期間,受托方應保證每
年支付委托方不變利息,年利率前兩年為5%,后兩年為4%,超出部分的盈余歸受托方所有;如出現虧損,則由受托方自行承擔,委托方對此不承擔任何風險等。

  嗣后,趙先生按約在股票資金賬戶內投入5萬元,吳先生先后支付給趙先生利息7000元。但之后由于股市不斷下滑,炒股出現虧損,吳先生不堪忍受利息重壓,雙方發生糾紛。吳先生遂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雙方簽訂的《股票代操作協議書》無效,并要求趙先生返還不當得利7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所簽的關于股票代操作的《協議書》屬于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但協議中設定的固定利息,規避和轉嫁理財風險,違背了基本經濟規律和公平交易原則,屬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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