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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購須披露實際控制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0:00 金融投資報

  本報訊 今后,通過信托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其背后隱藏的實際控制人必須進行充分披露。這是根據(jù)最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權威專家做出的解釋。

  據(jù)悉,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提出了實際控制人的概念,并對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根據(jù)對辦法的理解,實際控制人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卻能夠實際支配公司的行為,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信托正是迂回取得實際控制權的一種解決方式。而在以前,由于信托法規(guī)定受托人有義務滿足委托人的隱蔽要求,對受益人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實際控制人往往隱藏在信托計劃的背后進行幕后操作,如很多MBO計劃就是通過信托方式進行,在很多情況下,既不利于對中小股東的保護,也為監(jiān)管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zhàn)。

  “今后,不能因為通過信托方式持股,就不披露實際控制人。”在對新收購辦法進行解讀時,權威專家如是表示。

  專家稱,這是權衡“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后而提出的要求。因為

證券市場要貫徹“三公”原則,因此在涉及到公眾利益的時候,就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權。這種情況下,信托法作為一種特別法,就要服從
證券法
的調(diào)整要求,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避免以前經(jīng)常存在的借信托之名分倉等操縱市場的情況出現(xiàn)。

  綜合現(xiàn)行有關辦法,通過信托方式持股的,要滿足如下披露要求:披露時點應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天內(nèi);披露內(nèi)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資產(chǎn)管理安排的具體方式,信托管理權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數(shù)量及占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資產(chǎn)管理費用,合同的期限和變更、終止的條件,信托資產(chǎn)處理安排,以及合同簽訂的時間和其他特別條款等內(nèi)容。

  (肖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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