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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淵源決定持有人利益至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4:3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劉傳葵 考察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投資基金制度,可以發現,投資基金是源于信托法理并受其制約的證券投資制度,這種制度是對集中小額投資者資金于一起,由遵循信托精神的專家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規范。 《英國受托人法》明確授予受托人的投資權被稱為“有價證券投資權”;美國對投資基金規范的第一部法律是1940年發布的《投資公司法》,也是以信托機制來設計法律條款規定的;1951年,日本公布了《證券投資信托法》,專門對投資基金的運行給予法律界定,明確了日本的投資基金是遵循信托精神的專家式資財運用行為,是以信托制度為基礎的一種有價證券投資方式。 由于投資基金的運用基于一般信托法理,信托投資的“信托財產獨立性”特征非常值得注意,因為信托財產按信托制度規定并不具備主體法人資格,而是以受托人作為名義所有人對信托財產予以管理,這部分信托財產是“獨立財產”,與受托人本身的“固有財產”是“完全隔絕對待的”。 不可否認的一點是,隨著投資基金變遷及各國法律制度的演變,以公司形式出現的投資基金,如美國的投資公司、英國的投資信托,都屬于以有價證券投資為目的而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基于的是商法法理(《公司法》),但從這種公司的發起成立、運營、收益分配機制看,卻仍擺脫不了信托的影子。 理清基金的信托淵源,有助于在實踐中對基金的把握。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這個信托的定義包含四方面的含義: 第一,信托是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基礎,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基金事務,管理、處分基金財產,“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第二,信托財產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對基金而言,是一種以基金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的權責利圍繞基金財產而發生。 第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一個重要特征。持有人將資金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后,對基金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基金管理公司按基金合同對基金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 最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兩個基本前提是:一是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為的基本依據。二是管理者處分信托財產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不能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從信托財產獲得個人利益。對基金而言則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嚴格遵循基金合同進行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理財的首要目的是持有人利益至上。 (作者單位:寶盈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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