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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本源辦真正的信托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19:59 金時網·金融時報
許均華 經濟學博士,湖南大學博士生導師,曾就職于銀行和證券公司,現任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首席經濟學家。 許均華是國內最早關注資產證券化、證券信用交易的研究人員之一。出版了《漳州農村經濟發展模式研究》、《銀行管理》、《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研究》等著作及譯著近十種;在《經濟研究》、《金融研究》、《金融時報》等報刊上發表過《虛擬資本與實質經濟關系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國有股回購:推向前臺的金融創新》、《不良貸款證券化的運作思路》等論文近五十篇。 我國引入信托制度已有20多年,在《信托法》頒布之前,信托公司很少從事真正意義上的信托業務,一定程度是在信托主業缺失基礎上的混亂經營。信托業務特征不明顯、活動不規范等進一步危害了信托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和發展。盡管我國信托制度的建立歷經坎坷,但目前中國信托公司開始進入規范運作的軌道,回歸本源已經成為信托業界的共識。那么,信托的本源到底是什么?信托公司如何成為真正的信托公司?圍繞這些問題,本期“首席觀點”做客嘉賓許均華暢談了自己的理性思考。 正確認識信托的本源和作用 記者:我國信托制度是在信托觀念和知識尚不普及、社會財富未充分積累的前提下,以一種制度供給的方式推動建立的。現在信托業界提出“回歸本源”,我們如何理解這一“本源”? 許均華:了解信托的起源有助于理解“本源”。13世紀前后出現于英國的尤斯(Use)制度,被普遍認為是現代信托制度的雛形。當時,教徒們先將土地轉讓給他人,要求接受轉讓的人為教會管理土地,并將產生的收益全部交給教會。它要求轉讓人與接受人之間必須信任,因此,信托(Trust)也就由此而來。但是,信托業務在英國由于傳統習慣和歷史等因素的影響,并沒有得到進一步發展。直到19世紀進入美國、日本等國以后,才開始得以繁榮和發展,逐步成為一項被全世界普遍接受的金融制度安排。 經過數百年的不斷演變,現代信托制度已由最初的宗教領域,開始擴展到個人理財、社會公益等多個領域,信托財產也由最初的土地財產擴展到貨幣、不動產、股權、債權等多個財產和財產權領域。 信托制度作為一項成熟的資產管理制度,在運作上極富靈活性且深具社會及經濟優化功能。從國際發展來看,信托已由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信托與其他金融方式和工具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它獨有的破產隔離功能。信托業務的本質就是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在實現財產破產隔離的基礎上,提供“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 記者:在重新認識信托本源的基礎上,我們如何看待信托制度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意義呢? 許均華:信托具有銀行、保險、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所無法替代的功能,是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實踐來看,信托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提供長期融資服務。我國金融市場長期以銀行信用為主,缺乏發揮中長期融資功能的金融機構。而信托是一種適合于長期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的制度,因而也具有中長期融資功能。信托既可以籌集長期資金用于生產和建設,也可以以融“物”的形式,實現財產融通。銀行的資金主要是期限較短的存款資金,“短存長貸”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流動性壓力,信托通過發揮中長期融資功能,可以彌補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性缺陷。 其二,信托產品是引導社會閑置資金或財產轉化為投資的最安全渠道之一。近年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紛紛推出各具特色的理財產品和服務,但這些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沒有真正實現破產隔離,存在制度缺陷。信托公司提供的信托產品是以真正實現了破產隔離的資產作支持,比以企業的信用作支持的其他金融產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而且,信托產品以其獨特的制度優勢可以直接參與項目利潤的分享,收益率會高于其他金融產品。 其三,信托制度在優化金融結構、降低金融體系風險方面也具有積極作用。目前,我國居民的金融資產仍以儲蓄為主,企業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這種金融結構的后果是銀行實際承擔了所有的社會信用風險。而信托公司的功能是通過提供信托產品,一方面可以引導儲蓄直接變成投資,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分散銀行風險的作用。與此同時,信托公司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業務,可以有效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降低銀行存量信貸資產的風險。 信托與其他金融方式和工具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它獨有的破產隔離功能。信托業務的本質就是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在實現財產破產隔離的基礎上,提供“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 重新思考業務定位和發展模式 記者:自第五次整頓以來,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經營與管理逐步規范,并逐漸向信托本源業務回歸。但是,客觀來看,我國信托投資公司尚無法適應國家經濟發展對信托業務的需求。您認為,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現有的業務模式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許均華:歸納起來,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目前的發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有信托公司業務定位模糊,沒有自己的特色,絕大部分業務屬于銀行、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業務,缺乏專屬性的、穩定的盈利模式,信托業邊緣化的趨勢不斷加重。二是信托投資公司業務中固有業務比重過大,信托投資公司的生存、發展主要依賴于固有業務收入。信托業務收入還難以維持信托公司的生存。三是信托市場面臨銀行、證券等機構的擠壓,信托公司在不平等的競爭中明顯處于弱勢。四是信托公司專業人才缺乏,創新不足。五是信托公司受歷史形象不佳的拖累,社會各界對信托公司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存在偏見。六是一些監管措施雖然符合出臺時的情況,但目前已成為制約信托業健康穩定發展的桎梏。 記者:針對這些問題,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現狀,國內信托公司的業務定位與發展模式應當如何調整? 許均華:信托公司是金融中介機構,不是投資機構。信托公司是依托信托原理,為企業或個人提供資產管理的專業化金融服務,這也是信托公司與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所在。為了從根本上轉變我國信托公司由于行業定位模糊帶來的諸多問題,在統籌分析我國金融體系特點和信托功能的基礎上,我國信托公司的發展取向應立足信托主業,開展專業化經營,成為理財產品的專業提供商。具體而言,信托公司的業務應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受托管理業務方面。2001年頒布實施的《信托法》為我國開展以信托為特征的受托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條件。同時,現行的金融制度體系也賦予了信托公司開展受托管理業務的相對壟斷性。從市場空間看,年金和資產證券化將有可能發展成為最具規模的受托業務。此外,單一資金信托、員工持股信托、股權管理信托、表決權信托、準資產證券化、公益信托等其他受托業務也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融資服務方面。盡管目前信托融資仍以短期融資為主,但是隨著信托融資制度的逐步規范,信托公司必將在提供中長期資金融通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通過積極推進信托產品標準化、規模化、公募化等配套改革,信托公司可以更好地服務于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等重大建設領域。通過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有力地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 理財服務方面。成為理財產品的專業提供商是未來信托公司發展的主要方向。目前我國金融產品明顯供不應求,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連接金融市場和實業,并且具有獨特的破產隔離功能,在安全性、收益性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因此,信托公司是天然的金融產品提供商,可以為包括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在內的理財產品需求方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產品。 為了從根本上轉變我國信托公司由于行業定位模糊帶來的諸多問題,在統籌分析我國金融體系特點和信托功能的基礎上, 我國信托公司的發展取向應立足信托主業,開展專業化經營,成為理財產品的專業提供商。 總之,在明確行業定位的前提下,實力雄厚、基礎條件好的信托公司可以向功能綜合型信托公司發展,在受托管理、融資服務、理財服務等多個領域培育并形成競爭優勢;對于規模較小、資金和人才資源有限的信托公司,可以走專業化發展的道路,力爭在某一業務領域形成自己的特色。 做大做強需要寬松的外部環境 記者:培育真正的信托公司,除了信托公司自身應該自立自強、合法合規經營外,還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這一方面,您有什么建議? 許均華:國內的信托公司要做大做強,確實需要有一個寬松的外部環境,就此我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賦予信托公司法定業務。一是根據信托的功能與作用,重新確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二是明確規定營業信托的受托人角色專由信托公司擔任;三是為了保證理財產品的規范和安全,政府明確規定,凡屬按照《信托法》設計的理財產品,必須聘請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 第二,建議盡快出臺分類監管的相關政策。建議監管部門在繼續做好信托公司分類評級工作的基礎上,盡早制定和出臺與分類評級相配套的監管辦法和政策措施,切實體現分類監管政策的目的和實效。對于經營管理良好、運作規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異地開設分支機構及辦理異地業務等方面逐步放開。通過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達到扶強限劣,在有效避免全行業風險的前提下,促進信托業的分化和健康發展。 第三,建議研究制定信托產品公募發行和流通等政策。建議盡快研究制訂信托產品發行和流動性的政策,逐步實現信托產品發行由私募方式向公募與私募相結合的方式轉變。在公募發行中,通過引入外部專業機構,進行信用增級和嚴密監督,加快推進信托產品的標準化和規模化,提高信托產品的投資吸引力。同時,對于達到投資級的公募發行的信托產品,可考慮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市場上進行交易流通。 第四,實施信托市場準入許可,加強統一監管。目前的理財市場已不是信托公司的專屬領地,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開展各式各樣的理財業務,這些機構分由不同部門監管,監管標準也不盡相同。因此,建議針對目前綜合化經營的新情況,規范信托市場準入標準,要求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獲得銀監會頒發的信托金融業務許可證。同時,逐步實行信托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盡快制訂信托從業人員資格認定、考核等管理辦法。 此外,逐步放開銀行、社保、保險等資金對信托產品的投資限制;完善登記、稅收等方面的信托配套制度;鼓勵信托公司之間的兼并……這些方面也都需要相應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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