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元轉出境外需三年 地下錢莊費用雖高仍活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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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8日 11:41 新快報 | |||||||||
-新快報記者 邱彥文 深讀指引 在剛剛過去的2004年12月,央行出臺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宣布允許個人財產包括移民財產對外轉移。業內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對于阻止非法財產轉移
廣東是國內對外移民的“大戶”,每年移民海外人數約占國內總人數的40%,其中7成左右是就業移民(技術移民)和留學移民,而作為與海外親緣關系最多的廣東,境外公民在境內繼承遺產的人士也非常普遍,“辦法”實施一個多月以來,并未像人們預期的那樣廣受各方受益人士追捧,“現在是咨詢者多辦理者少”,省外管局相關人士說。未受追捧的原因若何? 轉出20萬元需時三年難解移民燃眉之急 醫科畢業的劉小姐日前移民加拿大,在實施《暫行辦法》前,國家對資本項目嚴格管制,投資移民財產只能匯出收益部分,本金部分不能轉移。而作為就業移民出境海外的劉小姐,就只好通過香港的第三方賬戶轉移了部分財產,保證了剛到國外的基本生活,但是比例不菲的手續費用讓她十分心痛。 劉小姐說,她通過第三方賬戶匯出了20萬元,可這20萬元的手續費竟高達2%,近5萬元人民幣,近日她還想再外轉一些財產,原來寄望《暫行辦法》可以讓她省下高額的費用,但是,《暫行辦法》規定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采取“一次申請、分步匯出”,時間長達兩三年,對于像她這樣“一時半會還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移民來說,“太長時間的等待是不敢想象的”。劉小姐滿臉無奈:“唯有通過香港的第三方賬戶再心痛一次了。” 像劉小姐這樣等不及“公章旅行”的例子并不鮮見,王先生也是一位不久前移民加拿大的人士,他是一位技術移民者,在那兒已經購置了房屋,現在他打算置鋪,可“購房幾乎把原先通過其它渠道外轉出去的錢已經花光了”。《暫行辦法》出臺讓他著實歡喜,不過,當了解了具體的辦理程序后,王先生又覺得郁悶,“我們是合家移民加拿大,置鋪做生意賺錢生活是迫在眉睫的事,而匯出20萬元人民幣都要兩三年,怎么解燃眉之急。” 記者從省外管局也了解到,申請辦理個資外轉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需“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即申請人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三年分三次匯出全部財產;而申請金額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外管局相關人士表示,這種做法是必要也是必須的,否則難以有效防止非法資金借機外流。 人民幣可能升值持幣觀望不轉出 《暫行辦法》未受青睞的另一個原因是不少投資移民或繼承了國內親人遺產的海外港澳人士,不愿在目前人民幣可能升值的情況下將人民幣匯出。 從香港來內地經營廣告業務的何先生,一年多以前作為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了舅父留給他的宅地和房屋,因為沒打算居住,何生將宅地和房屋出售了。不過,頗有理財意識的他并未計劃趁《暫行辦法》實施將售屋款外轉香港,“人民幣好快就會升的了,忍多陣有錢賺。”何先生笑說。何先生表示,不少國外資金看好人民幣升值紛紛流入,現在盡管銀行利息不高,但一旦人民幣升值,那時再換匯匯出。 據記者了解,想趁人民幣升值撈一筆的人士,并不限于在國內繼承遺產的海外人士,一些手里有資本的投資移民也在“持幣觀望”,不愿將可能升值的人民幣輕易轉出。阿蒙兩年多以前就已經投資移民到新西蘭,但他仍以綠卡人士的身份在廣東經營貿易,“怎么樣都要看看再打算的了,反正政策定了,該出去的資金始終可以出去。” 地下錢莊流出境外資金達2000億元 盡管《暫行辦法》為移居海外的人士提供了合法的財產外轉途徑,但在采訪中記者發現,地下錢莊仍是不少投資移民外轉財產的渠道。接受記者訪問的江先生說,合法渠道外轉財產周期太長,而外匯管理部門對財產合法性的要求又十分嚴格,許多外轉資產在這種前提下繼續選擇了地下錢莊。 江先生自己就是一位仍舊在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產的人士,他在惠州、深圳經營著工藝品生產和貿易,同時也熱衷著房地產投資,對于在香港炒樓可能帶來的高利潤覬覦已久,2004年7月他申請到了香港單程證,本來是看中香港在去年開始實施投資移民政策,期望可以借此到香港炒樓,但不料這項政策不接受內地人士申請,只有遺產轉移一項可以申請資產轉移香港,江先生要圓到香港炒樓的夢,就只有通過地下錢莊了。 今年元旦他通過地下銀行匯出了差不多200萬元人民幣,“加上原本合法外轉的投資收益部分都可以到那兒跟香港人玩炒樓。”江先生說,他的朋友中有不少想進入港澳的資金,由于政策限制,盡管明知通過地下錢莊外轉資產違法,并且可能要冒極大的風險,可商機轉瞬即逝,這些投資人士不得不冒險賭一賭了。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漏洞 從有關部門記者也了解到,地下錢莊交易仍舊是資產外轉外逃的渠道,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在亞洲金融危機之后,人們有一種擔心人民幣貶值的心理,想換取美元保值。(而實際上從1994年以來人民幣一直保持穩中有升的走勢。)另一方面在監管部門堵住了貨到付款和信用證項下騙購匯后,不法分子受利益驅動,將目光轉向了外匯黑市,從而滋長了地下錢莊這一金融毒瘤。 監管部門在打擊地下錢莊的過程中發現,這些地下錢莊都有著良好的“市場信譽”,成為一種職業化的非法買賣據點。他們有著固定的地點、固定的客戶和穩定的資金來源,再加上長期經營,使其“市場信譽”不斷提升。在這種信任的前提下,不少客戶都已不再采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而是通過電話敲定交易數量后,先將資金匯到地下錢莊,交易雙方根本不需見面,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專家指出,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雖然名義上很嚴,但有不少是程序性的審批或核準,效果不盡理想;雖然對銀行結售匯的監管在不斷改進,但對通過銀行進行的直接外匯收付監管依然存在不少空白。近年來內地通過各種優惠政策引進的外資每年在400億美元左右,而內地通過地下錢莊流出境外的資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 缺乏實施細則難以打擊非法財產外逃 “開正門、堵邪路”是央行發布《暫行辦法》的初衷,然而,外管部門一位相關人員表示,該辦法缺乏實施細則,執行中存在相當難度。 某市外管部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訴記者,幾天前他曾接待了一位聲稱為哥哥前來辦理房屋變現換匯的人士,可當他審查時發現,這位人士所持的財產證明文件有造假之嫌。“我們這兒是小城市,他哥哥曾是這兒的‘名人’,大家都清楚這個家庭的底細,他哥哥沒有這樣的房產。”這位外管部門的人士說,他當時就很懷疑,所以拒絕為他辦理,事后他了解發現,這位弟弟要送子女出國讀書,于是假借哥哥的名義騙匯。“幸好認識當事人的哥哥,要不可能就讓他得逞了。” 省外管局相關人士也向記者表示,《暫行辦法》出臺雖然首次為個人合法財產的轉移提供了合法的通道,但缺乏實施細則,難以有效打擊非法財產借機外逃,保障合法個人財產順利外轉。他們總結的結果是: 其一,對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的真實、有效性難以確定。如: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等紙制復印單據易偽造,真實性無法鑒別;對個體私營者來說,個人和公司不分,移民財產可能是多年積蓄(如公司盈利),他的證明文件如果是本公司出具的話,實際上是自己給自己開證明,金額大小沒有約束,對外匯局來說,這種證明沒有任何實際效力。 其二,對以前年度出境移民是否可以申請財產匯出未作明確說明。《暫行辦法》僅規定“移民可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但對于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移民身份的居民是否可以申請資產外移未作出明確規定。 其三,“問題財產”難以界定。根據《暫行辦法》,對“司法、檢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涉及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不予受理,但是從審核的角度看,哪些財產被定位“問題財產”,外管局事先并不知情,難以確定申請人財產是不是“問題財產”。 其四,未規定分步匯出期間收益的處理。按照規定,移民必須一次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20萬元以下的可以一次匯出。對分步匯出期間產生的收益,移民無法再次申請匯出,這部分收益如何處理,文件沒有明確規定。 外管局有關人士建議,盡快制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提高可操作性;另外加強與公安、檢察、房管等部門的協調,減輕外管局的審核壓力;對審核時尚不屬于“問題財產”已轉移到境外,經過一段時間后被司法機關定性為“問題財產”的追繳,應建立平衡制約機制,將國家遭受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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