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租來房子本打算用于開飯館,卻不想熱力公司不賣電,根本無法正常經(jīng)營。細問才知,原來出租方一直拖欠電費。無奈之下,王先生將出租方告上了北京市房山法院。2003年5月,王先生與被告某副食商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規(guī)定,被告將一個200平方米的鋪面出租給王先生開設餐館,第一年年租金22000元,經(jīng)營中發(fā)生水電費需按月交到商場財務室。
開始經(jīng)營還算正常,王先生一直按時支付租金并按約定交納了至2003年11月3日的電費。2003年11月,熱力公司為王先生所租的房屋安裝了預付費電度表,但由于在王先生之前租房的餐廳拖欠電費,2003年12月,王先生到銀行去買電,銀行告知因為商場欠熱力公司水電費,所以熱力公司不讓再賣給他。王先生請人說了半天情,才買到了100度電?蛇@100度電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經(jīng)營活動,餐廳只能不開排風,不使大灶,晚上早早地關門。雖然多次找到商場解決此事,也無計于事。眼看損失越來越大,王先生只能將商場告上了房山法院,要求商場賠償自己的損失。
房山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達成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該協(xié)議有效。熱力公司由于被告原因不賣給原告電,導致原告無法正常經(jīng)營,原告要求被告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商場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解決王先生租賃房屋的正常用電問題,賠償王先生損失人民幣4萬元。
作者:陳 實
。▉碓矗罕菊驹瓌(chuà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