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審結一起保險退保案,妻子替丈夫退保的行為法院判定無效,同時判決保險公司補辦保單。
劉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并交付了20萬元的保費。一段時間之后,因為保單遺失,劉某前往保險公司咨詢補辦保單相關事宜。誰料不問則已,一問方知保單已由其妻與保險公司辦理了退保。劉某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且
合同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劉某之妻在未得劉某授權情況下辦理退保,保險公司怎能辦理呢?在與保險公司多方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劉某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房山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為有效。有效的合同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除《保險法》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現因保險公司未具有法定解除條件,也沒有投保人申請解除合同的條件下,將其與劉某簽訂的保險合同解除,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應屬無效。而劉某要求保險公司補辦保單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故而判決保險公司解除與劉某簽訂的保險合同行為無效,保險公司為劉某補辦保單。
作者:郭京霞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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