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單位將金先生檔案丟失,致使金先生調動受阻,造成損失。為此,金先生將單位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北京某啤酒廠賠償金先生3萬元檔案丟失損失費。
1989年3月,金先生調入某啤酒廠工作,該廠勞資部門接收了金先生的人事檔案。1994年1月12日,啤酒廠與另外兩家公司成立了啤酒有限公司。啤酒廠作為企業法人依然存在,之后,員工全部到啤酒有限公司工作,并形成了勞動關系。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金先生
在啤酒有限公司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并交納了一年停薪留職費。1995年4月下旬,金先生又回到啤酒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6月,金先生欲調到另外一公司工作時,發現自己的檔案材料丟失。由于沒有檔案材料,該公司拒絕金先生調入。為此,金先生在該公司做了一年臨時工,后金先生欲回啤酒廠工作遭到拒絕。
2004年3月,金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啤酒廠丟失檔案后,致使自己8年來一直無工作,連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錢都拿不到。故起訴要求啤酒廠賠償1996年6月以來的工資4.6萬元、8年的取暖費2400元;交納檔案丟失期間及退休前的失業、養老、醫療保險。
啤酒廠辯稱,金先生1994年3月轉為啤酒有限公司職員后,金先生的檔案和其他員工的檔案一起轉到了啤酒有限公司,雙方即終止了勞動關系;此后,金先生一直在啤酒有限公司工作至1996年6月。金先生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請求駁回金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分別上訴到二中院。
二審中,啤酒廠承認將金先生檔案丟失,但認為檔案丟失不影響就業,不同意賠償金先生損失。
二審法院最后認定,啤酒廠在保管金先生檔案期間,將檔案丟失,為金先生此后就業造成一定困難,帶來一定經濟損失。對此,啤酒廠負有過錯,應酌情一次性賠償金先生損失。
作者:高志海 李蔚林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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