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止商場向商場供貨商收取不合理進店費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9日 17:08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月9日電 (記者 張舵) 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日前作出規定,禁止商場、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各種形式的不合理進店費。 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一定的進店費,早已成為全國零售市場業內公開的秘密。一種商品要進入零售店鋪要收取大大小小幾十種費用,除了各種節日的贊助費用,還要收取貨架費、條碼費等。
同時,供貨商還得參加零售商的促銷活動,有時售價甚至低于廠家的生產成本,如果不同意就得退出店鋪。 不堪重負的供貨商有的只能退出商場,有的則將損失轉嫁給消費者,不是提高價格就是降低產品質量。 針對這種影響流通市場秩序的現象,北京市商務局會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下發了《北京市商業零售企業進貨交易行為規范(試行)》。這一規范將從2月1日起施行。 規范中規定,零售商邀請供貨商參加促銷活動應當堅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則,不得強行供貨商參加。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零售商應與供貨商合理分擔。 零售商不得借新店開業、店慶、節日慶典等名義向供貨商強行索取贊助費用;不得重復設置或變相設置收費項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強行收取與供貨商業務無直接關聯的費用;禁止在無合同約定或收費項目、金額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克扣供貨商結算貨款。 近幾年隨著全國各地零售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零售商與供貨商之間的矛盾也越發突出,焦點主要集中在零售商收取各種形式的進店費以及占壓貨款兩方面。 北京近幾年就發生過多起因大量貨款或貨物被占扣,供貨商擁堵商家,甚至哄搶貨物,堵塞顧客的惡性事件。 本次公布的規范中指出,零售商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與供貨商進行貨款結算,規范履約行為。零售商不得以占壓供貨商貨款作為企業融資的手段,阻礙商品流通。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故意拖延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