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羽絨制品、床上用品及毛針織品等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促進產品質量提高,正確引導消費,近期我局對杭州市部分企業生產的羽絨制品、床上用品及毛針織品等進行了質量監督檢查。現將有關檢查結果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監督檢查共抽查杭州市17家企業生產的羽絨衣、被等羽絨制品20批次,35家企業生產的羊毛衫、針織衫等毛針織品40批次,15家企業生產的被套、床單等床上用品20批次,由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依據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明示的質量指標、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對羽絨制品的含絨量、微生物,毛針織品的纖維含量、二氯甲烷可溶性物質,床上用品的水洗尺寸變化率、色牢度等主要質量指標進行了檢驗,結果羽絨制品質量合格12批次,合格率為60%,毛針織品質量合格24批次,合格率為60%,床上用品質量合格7批次,合格率為35%。本次監督檢查結果表明,總體質量狀況不能令人滿意。
本次抽查質量較好的產品有:杭州娃哈哈童裝有限公司生產的“娃哈哈”牌羽絨服(160/76),杭州中羽制衣有限公司生產的“中羽”牌羽絨內衣(165/88A),浙江海倫服裝有限公司生產的“永遠的女人”牌毛衣(95),浙江三彩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三COLOUR”牌女針織衫(86-95),杭州紅繩紡織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繩”牌床單(225×240)等,予以通報表揚。
二、存在問題
從檢測結果看,本次監督檢查質量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多為大中型企業,這些企業質量管理完善,技術力量較強,產品質控手段健全。不合格產品主要是由一些缺乏質量管理和控制手段的小企業生產,產品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羽絨制品含絨量名不符實。含絨量是羽絨制品主要質量指標,也是消費者選購羽絨制品的主要內容。一些企業為追求利潤,降低成本,生產中偷工減料,將滌綸等劣質原料與羽絨混合用作填充物,實際含絨量十分低下,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如浙江名莎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MISAVOGUE”牌羽絨衣,明示為100%灰羽絨,但產品中填充的是滌綸與羽絨的混合物,其含絨量僅為22.4%,不到標準值(70±3.0)%的1/3。
(二)微生物嚴重超標。本次抽查不合格的8批次羽絨制品中有2批次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微生物超標的主要原因是企業未能對羽絨生產加工過程進行嚴格衛生消毒,羽絨未經高溫滅菌就直接填入產品中,或者產品包裝不密封,以及倉儲條件骯臟潮濕等,致使產品受潮和污染而帶菌。如杭州秋紫怡制衣有限公司生產的“秋紫怡”牌羽絨服,其糞鏈球菌數為4200cuf/g,超過標準值(100cuf/g)四十余倍,消費者穿著這樣的帶菌羽絨服,將會對身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三)毛針織品纖維含量不達標。本次監督檢查21批次不合格毛針織品中,有11批次為纖維含量達不到標準或企業明示要求。如杭州千百惠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千百惠”牌上衣,企業明示纖維含量“30%羊毛,70%滌綸”,而實測結果為“56.2%棉,30.3%錦綸,13.5%滌綸”,根本沒有羊毛成份。纖維含量不達標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業法制意識淡薄,用低檔原料冒充高檔原料加工毛針織品,欺騙消費者,牟取非法利潤。二是企業在原材料進貨時未嚴格把關,在產品加工過程中使用了纖維含量不達標的毛線,最終導致毛針織品纖維含量不達標。
(四)毛針織品的二氯甲烷可溶性物質不符合標準要求。本次監督檢查涉及該檢測指標的6批次毛針織品中有3批次該指標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達到50%,如杭州卡貝侖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GODPARENT”牌羊毛衫二氯甲烷可溶性物質實測為2.4%,超過標準值(≤1.7%)41%。二氯甲烷可溶性物質是指天然羊毛油脂的殘留量或毛針織品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洗滌劑、柔軟劑等助劑在毛針織品中的殘留量。該指標超標意味著這些殘留物質含量較高,毛針織品中天然羊毛油脂含量過高,則會招致蟲咬,引發蟲蛀,洗滌劑、柔軟劑等助劑殘留量超標會使毛針織品產生異味,手感發黏,長期接觸將影響人體健康。該指標超標主要是一些毛針織品企業一味追求產品外觀與手感,未能按照工藝要求對原料進行處理,或對產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油劑、洗滌劑、柔軟劑等化工助劑未能進行有效清除。
(五)床上用品水洗尺寸變化率及色牢度不合格。床上用品尺寸變化(縮水)及掉色是消費者關注的問題。本次檢查,有7批次產品水洗尺寸變化率不合格,10批次產品色牢度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分別達到35%和50%,如杭州西湖被服有限公司生產的“西湖情緣”牌印花純棉床單,水洗尺寸變化率經向為-5.0%,緯向為-4.7%,而標準規定范圍是(+2~-4)%。杭州海得寢飾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海得伊”牌寬幅被套,其干耐摩擦色牢度只有2-3級,濕耐摩擦色牢度只有1-2級,而標準值分別要求≥3級和≥2-3級。這二項指標不合格意味著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經水洗后,會產生褪色及幅長縮短的現象。主要原因是企業未能嚴把進貨質量關和出廠檢驗關。
(六)標識標注不符合規定。主要表現為一些企業未標注產品的執行標準、標識不完整或標注錯誤,有個別企業甚至標注作廢標準,或標準號錯誤等。
本次監督檢查中質量較差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還有:杭州明日主流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明日主流”牌羽絨服(165/88A),杭州周仕依林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周仕依林”牌毛衣(160/84A),杭州好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格蘭·風情”牌被套(200×230),杭州長相知寢具有限公司生產的“長相知”牌高支棉床單(220×240),杭州嘉利坊床上用品廠生產的“嘉利坊”牌被套(200×230),予以通報批評。
三、處理意見
根據質量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次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產品及有關單位,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本次抽查不合格的羽絨制品、床上用品及毛針織品等產品,有關單位應立即停止在我市銷售。
(二)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認真整改,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檢,未經復檢合格不得銷售。
(三)有關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應按規定做好后處理工作,督促不合格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及時整改復檢,并對違反質量監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單位,依法予以查處。附件:2004年杭州市羽絨制品、毛針織品、床上用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匯總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作者: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