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速公路公司未盡清掃義務,造成意外車禍,致乘車人重傷。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負主要賠償責任。
2002年2月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桑奇公司)司機駕駛桑奇公司所有的小客車行駛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496KM西半幅超車道上突遇一石塊,躲閃不及與石塊相撞造成車輛爆胎跑偏,與一大貨車相撞后刮擦,造成乘車人蔣迪平重傷致殘。事故
經交通部門認定不屬于交通事故。后蔣迪平將駕車人莊輝、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公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者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8.47萬余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沒能及時清理路面石塊造成事故發生,導致蔣迪平重傷致殘,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駕車人莊輝的駕車行為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因莊輝是桑奇公司司機,其駕車送單位職工回老家過節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莊輝行為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審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賠償蔣迪平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2.53萬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認為公司已經按規定對公路進行了定期清掃和維護,在該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高速公路公司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高速公路公司雖舉證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義務,但不能證明公司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應認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駕車人莊輝夜間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謹慎駕駛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事故發生時路面平坦、視線良好,因莊輝未及時發現路面上的石塊并躲避造成事故發生,其所盡的注意義務存在瑕疵,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莊輝是桑奇公司司機,事發時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桑奇公司承擔。根據二者過錯的大小,二中院判定高速公路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桑奇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賠償蔣迪平各項損失人民幣18.82萬余元。北京杰信桑奇科貿有限公司賠償蔣迪平3.7萬余元。
作者:李 清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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