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霸王現象矛頭先指壟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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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6日 14:44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胡朝輝?編輯:劉元煌 “充值卡過期作廢”、“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投保容易理賠難”、“欠交物業管理費六個月以上的住戶,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這些表面合法,實則充滿“霸氣”的條款你遇到過嗎?
為此,12月20日30余家新聞媒體聯合中國社會調查所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2004“各行業反不平等條款聯合行動”暨首屆“霸王現象”研討會。會上不僅列舉了電信、房地產/物業、保險、電力、教育、醫療、銀行、鐵路、交通、超市十大霸王行業、十大霸王案例,推出了十大公平交易企業,而且與會專家還一起探討了“霸王現象”存在的原因和根治辦法。 與此同時,中國社會調查所日前針對“霸王條款”進行了大量問卷調查,在收回的58575封調查問卷(問卷形式包括互聯網和信函方式)中,僅有2.54%的被訪者沒有遇到過“霸王條款”或“霸王現象”,而認為在消費領域“霸王條款”和“霸王現象”根本不存在的為零。有51.2%的被訪者認為自己遇到“霸王條款”或“霸王現象”后能忍則忍,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人員占32.0%,希望尋求媒體幫助的占42.0%,向消協投訴的僅有39.8%。 應該說,在市場交易中格式合同由于其效率高、數量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格式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現霸王現象的。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披著合法的外衣,顯失公平,甚至違反法律,它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且也損害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消費環境的良好循環。 據透露,中國消費者協會為此從去年三月份開始針對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進行了點評。這項工作也由此被媒體高度精練和概括為整治“霸王合同”。 實際上,霸王合同在制定格式條款的時候,一方面使自己少承擔一些業務,該自己承擔的不承擔,讓消費者多承擔。一方面又在想辦法免自己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時候自己少一點兒對方多一點兒。 商務部整頓和規劃市場辦公室副秘書長姚廣海把“霸王現象”分成兩大類,一大類是由行政性的壟斷所造成的。這一類應該說也是侵害范圍最廣、群眾反映最強烈、根治難度最大的一類,也可以說是在若干領域里面由于少數特大型企業的壟斷所形成的。另外一類可能是由于經營者本身跟消費者信息的不對稱所形成的,由于本身強勢地位所形成的,就是中國老百姓說的買的沒有賣的精。 在“霸王現象”當中,應該把矛頭對準第一類,因為第二類按照現有的法律和法規和現在的行政監管,完全有辦法逐項地進行治理,而真正反映深層次矛盾的還是第一類。 第一類“霸王現象”存在以下特征:第一,故意混淆企業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區別,以各種冠冕堂皇的借口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些大多數都是大型的國有企業,它們實際上在很多方面是把企業的利益混同于國家的利益,而事實上他們企業的利益,并不是國家的利益,并不是社會的公共利益,但是他們往往在起草這方面的“霸王合同”,列入這樣的“霸王條款”的同時,還打著維護國家利益的旗幟;第二,“挾洋自重”,經常用國際慣例作為征收標準,認為這個做法是國際上通行的,姑且不論國際上通行的是否就是合理的,事實上所謂這個國際通行都是自己制造的;第三,屢教不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