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車相撞能否獲賠 ?谲囍鞫贩ò酝鯒l款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11:04 新華網 | |||||||||
新華網海口12月23日電 ( 林奕鑫 黃智勇) 今年9月14日,羅永松聘請的司機駕駛一輛大貨車倒車時,不慎撞上羅本人的小汽車,導致小車多處損壞。因為這兩輛車的車主均是羅永松本人,太平洋保險公司以沒有第三者為由,拒絕賠償。為此,羅永松將太平洋保險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車維修費、誤工費共計3000元,并判令太平洋保險修改不合理的“霸王條款”。12月22日,?谑协偵絽^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給車主960元。但原告因“霸王條款”未撤銷,表示要將此案上訴于?谥性骸
據介紹,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羅永松的司機王明剛駕駛原告投保的瓊A53743汽車,在倒車時撞壞瓊A68711小汽車,屬非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單方肇事事故行為。因原告羅永松系搬家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瓊A68711汽車屬原告羅永松代管財產,符合《保險條款》第四條免責條款第二項的免責情形。 法院還認為,被告并未舉出客觀有效的證據證明已針對免責條款向原告明確說明,僅認為業務員填寫保單后,連同保單條款、保險卡和保費收據送交羅永松,完全可推定被告應盡的告知義務已履行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故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內容對原告羅永松不產生效力,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瓊山支公司應負有賠償責任。 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瓊山支公司應理賠原告960元。 至于羅永松要求法院撤銷“霸王條款”(太平洋保險所訂立的保險條款第四條所表述的“不論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法院不予支持,羅永松表示,他要上訴于?谥性骸 原告:打官司本意是告“霸王條款” 12月22日上午法庭當庭宣判后,此案原告羅永松表示,雖然他的索賠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這不能說明自己真正勝訴。羅永松說:“我打這場官司的本意并不是想要得到那點賠償,主要是希望法院確認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無效,因為只有取消了這樣的條款,擁有多臺車輛的個人和單位才能夠在投保后真正得到利益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院沒有支持我的請求,那我就要提起上訴。” 羅永松的代理律師周正凡認為,羅永松的官司并非單純的個案,而是一個帶有很強公益性質的維權行為。周律師說,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法律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凌駕于法律之上;而太平洋保險所訂立的保險條款第四條所表述的“不論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條款規定換句話說就是,“無論法律規定如何,保險公司認為屬于不予理賠的,就可以不作出賠償,一切由我說了算”。 “這樣的條款實際上是向法律的‘挑戰’,是典型的‘霸王條款’!”羅永松說。對于上訴一事,羅永松和他的代理律師均認為,因為保險公司的這些保險條款已經通過中國保監會的確認,要一下子將其取消還是很難的。“如果真的取消了這個條款,將對中國千千萬萬個保險合同產生影響,甚至將直接影響到保險行業的整體利益。而法院的判決注重的是社會效果,那我們的二審官司能否達到確認‘霸王條款’無效的目的還很難說!”對于上訴后可能面臨的情況,他們都表示出了一種擔憂,但羅永松明確表示,不管以后的結果如何,他要提起上訴的決定不會改變。 “霸王條款”真是“霸王”? 被告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斌在法庭宣判完后接受采訪時稱,保險公司沒有輸也沒有贏,法院的判決有利于以后保險公司在解決投保手續的簡化與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告知義務之間的矛盾。 海南省保險同業公會秘書長劉志坤解釋,由于過去存在一些客戶在購買車輛保險后,故意將自家車輛相撞以騙取保費的情況,因此他認為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的約定主要是為了防范一種“道德風險”而制定的。 劉志坤認為,保險公司的第四條其實與法律規定并不矛盾,因為該條款約定不予理賠的情形其實是保險公司出于風險考慮,而不是違背法律所規定的應盡義務。 “其實這是一個商業交換中自愿選擇的問題,車主有權選擇哪個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而在特定情形下車輛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對此也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投保!眲⒅纠ふ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