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汾酒廠“家家”酒商標被山西省方山縣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引發了一場關于“家家”商標是否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行政訴訟。12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對原告山西省方山縣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傳統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以下簡稱商評委)、第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杏花村汾酒廠)商標管理行政裁決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老傳統公司注冊“家家”酒商標的行為主觀上存在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做出維持被告商評委關于撤消老傳統公司注冊的“家家”
商標的一審判決。
老傳統公司是山西一家地方酒廠,與杏花村汾酒廠同處山西省呂梁地區,雙方于1998年1月至4月有過關于生產酒產品的聯營關系。老傳統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提出“家家”商標的注冊申請,并于2001年2月21日獲準注冊。該注冊商標與杏花村汾酒廠使用的“家家”商標在文字構成、字體方面基本相同。為此,杏花村汾酒廠向商評委提出請求撤銷“家家”注冊商標的申請。理由是該商標已經被杏花村汾酒廠在先使用并具有較大的影響。商評委于2004年5月24日做出商評字(2004)第1812號爭議裁定,認為老傳統公司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行為,撤銷了“家家”注冊商標。
老傳統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自己沒有惡意搭車,也沒有以不正當的手段搶注,商評委的裁定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一中院經審理查明,在老傳統公司申請注冊“家家”商標的3至4個月之前,杏花村汾酒廠及其關聯企業即為“家家”酒產品上市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包括委托他人設計全套包裝、分別向4家企業訂購專用容器、酒盒箱、商標瓶貼及防盜蓋,訂購的數量可供40萬瓶“家家”酒之用。而且,在老傳統公司申請注冊“家家”商標之前,杏花村汾酒廠的“家家”酒已通過媒體為消費者所熟悉,山西電視臺自1999年9月14日至10月22日每日播出“家家”酒廣告。
一中院認為,市場經營者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老傳統公司與杏花村汾酒廠有過關于生產酒產品的聯營關系,兩者同為處于山西省呂梁地區的酒產品生產企業,在此前提下,其將與杏花村汾酒廠使用的“家家”商標在文字構成、字體方面均基本相同的爭議商標申請注冊,足以使人確信其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惡意。因此,老傳統公司的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因此,商評委的第1812號裁定引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爭議商標是正確的。
同時,法院認為,”家家“的商品商標固定在標明杏花村汾酒廠生產的酒產品上,應認定杏花村汾酒廠為該商標的使用人,“家家”一詞雖早已有之,并非為杏花村汾酒廠獨創,但該詞是否屬自創詞的問題不能推翻關于老傳統公司有惡意的認定。
作者:郭京霞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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