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原就讀的學校不設理科班,學生馬某不得不轉學到另一所中學就讀,并為此支付了1萬元的擇校費,馬某遂將該校告上了法庭。近日,馬某如愿獲賠。
馬某說,自己原是世青中學的一名學生,一直以理科見長,一心想學理科。2003年6月20日、7月10日的家長會上,馬某及其家長被告知,該校將不設理科班,學理的同學請盡量改文,改不了的轉學。無奈之下,馬某轉到其他學校上學,為此交納了擇校費1萬元。馬某認
為,自打在世青中學報名上學時,雙方已建立起教育合同關系,任何一方不能隨意解除和變更。現世青中學取消其應當開辦的理科班級,致使其不得不轉學,增加了擇校費用1萬元及其他支出。世青中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其違約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
世青中學認為,馬某之母在該校出具的證明上也簽了字,對不設理科表示認可。馬某轉學是其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不存在學校違約的情形。
法院認為,世青中學作為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法人,向社會公開提供高中教育,馬某到該校就讀,接受該校提供的教育,雙方之間形成了民事教育合同法律關系,不得單方擅自變更。本案中,馬某在進入世青中學時,該校開設有文科班和理科班,在馬某高中一年級即將結束時,世青中學才告之,不再設理科班。該行為表明,世青中學已單方改變了教育合同,構成了違約行為,其應承擔責任,即賠償馬某因轉學而產生的擇校費1萬元。
作者:李 思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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