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5日,《中國質量報》刊登了《甲玻璃廠是否應該受處罰》一文。結合實際工作經驗,筆者認為,甲玻璃廠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不應該受罰。
一、甲玻璃廠不需要進行建筑用安全玻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
中國安全玻璃認證中心編制的安全玻璃強制認證申請條件中規定:汽車、建筑和鐵道
車輛用安全玻璃申請認證必須符合以下5條要求。
1.申請者應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必要時,制造商應具有“注冊商標”。
2.生產企業應配備必要的生產工藝設備。
3.生產企業應具備必要的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質量體系文件應至少滿足《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并能有效運行。
4.建筑夾層玻璃產品質量應符合GB9962《夾層玻璃》國家標準規定,普通建筑鋼化玻璃產品質量應符合GB9963《鋼化玻璃》國家標準規定,建筑幕墻用鋼化玻璃應符合GB17841《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國家標準規定。
5.根據申請的產品種類,企業應具備以下要求的檢測設備,檢測設備應滿足相應試驗方法標準的技術要求,并獲得計量證書。
由以上5個條件可以看出,甲玻璃廠只是具有合法的執照,其加工生產鋼化玻璃的行為只是簡單的裁減、磨邊,并不符合條件中的2條至5條規定,所以甲玻璃廠不需要進行建筑用安全玻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其生產、銷售行為不構成違法。
二、甲玻璃廠生產、銷售過程不能認定為鋼化玻璃的生產、銷售過程。
申請認證的單位是玻璃的原始生產加工廠家,是將原材料經過一定程序的加工,使其達到一定要求的鋼化玻璃的過程,認證規定中對生產企業的技術設備、檢驗能力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按照規定要求,企業可以把鋼化玻璃作為最終的合格產品生產出來。甲玻璃廠不具備生產鋼化玻璃的能力,只是購買經過認證企業生產的鋼化玻璃,再進行簡單地裁減、磨邊加工后,進行銷售,其結果只是改變了鋼化玻璃的外部形狀和尺寸,對鋼化玻璃內在的質量狀況并沒有改變。所以,甲廠的生產、銷售不能認定為需要強制性認證的鋼化玻璃的生產、銷售過程,只是一般的產品加工過程。(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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