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費者郭某為孩子投保時發現,保險公司就保險費率做出了顯失公平的規定。如《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第7條:“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之權利。保險費率的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本公司進行保險費率調整后,投保人須按調整后的保險費率交納保險費!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專家指出,費率問題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對其調整實際上
是對合同內容作出了實質變更。對此,投保人不僅有知情權,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費率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保險公司不能獨享費率調整權。
對于不同險種的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中國保監會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或審批或備案,保險公司不得私自變更。確需對已經獲得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變更的,必須重新申報審批或者備案。但是,對于費率調整前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無論新的保險費率是否會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險公司要進行變更,都應與原投保人協商一致,無權強迫原投保人接受變更后的保險費率。
該格式條款混淆了費率調整的不同原因,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必須接受保險公司的費率調整,不僅使保險公司能夠獨享費率調整權,而且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明顯的不平等格式條款。理賠扣除互助款只講利益無信譽
2003年1月,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參加了保險公司的“個人住院醫療綜合保險”。同時,丁妻也參加了“上海市總工會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補貼”(每年交納50元,可享受住院補貼)。2003年6月,丁妻因婦科病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十幾天后出院。理賠時,保險公司扣除了丁妻從工會得到的互助補貼,只對剩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給予報銷。消費者對此十分不滿。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專家點評說,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和參加工會互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沒有必然聯系。投保人在這兩個法律關系中,分別履行了義務,就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投保人從互助補貼中受益不能作為保險公司減免自己責任的理由。
商業醫療保險分為定額給付型和費用報銷型兩種。條款中涉及的住院費、住院手術費和醫院雜費都是費用報銷型醫療保險。對此,如果適用補償原則只部分報銷,必須在訂立合同時明確告知消費者,由其自愿選擇是否投保。如未進行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條款不產生效力。
按照公平原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但根據該條款,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除需交納同樣的保險費外,卻只能報銷剩余部分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通過特約條款的設置減輕了其保險責任,而并未就適用特約條款的一般受眾的保費采取相應調整,既不公平也不合理,違反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對于有社會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如果只給予部分報銷,還應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則,設置合理的保險費金額。文字口頭雙限制住院津貼難求償
消費者王先生于2000年9月12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住院保險》,依據本保險,王先生如因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將給付王先生“每日住院津貼”50元,每保險年度最多給付180天。2001年11月王先生突發腦部出血住院治療,保險公司確認為“疾病屬保險責任”,但當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津貼給付時,保險公司僅同意對其申請的每次住院天數“延長10天”,并告知此后每10天憑醫院診斷證明辦理一次“繼續申請”,但由于醫院不愿意每10天開具一次診斷證明,致使王先生有30天時間無法申請賠付。
專家認為,被保險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數應由醫生診斷后決定,保險公司只能對此進行“核實”,核實后屬于保險責任的必須依法賠付。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到法律保護。保險公司在合同之外擅自增加口頭規定,對消費者不具約束力。保險公司以此拒賠,違反了合同義務。理賠須知事后給自我免責無效力
一些消費者反映,有的保險公司在簽訂保單時,只提供保險單,對于《保戶理賠須知》、公司理賠規定等在出險后才出示給消費者,并以此為依據少報醫療費。
山西省芮城縣馮某于2002年6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某全家福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才出示《保戶理賠須知》,并左扣右減最終只給報銷60%的醫療費。江西萬載縣一消費者投保某定期保險,包括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在合同有效期內因病住院,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公司有內部政策性文件為由,拒絕支付大部分醫療費。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專家認為,保險合同的構成不僅是保險合同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保險合同密切相關的其他文件,如:《保戶理賠須知》、保險公司理賠規定等,這些文件、規定大多涉及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出險后理賠的重要依據,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人必須提供并作明確說明。如事前未出示,或未進行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條款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在合同之外,強迫消費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規定,并據此減免自己的保險責任,違反了合同義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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