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費者反映,投保容易、退保難。特別是對于一些未交足兩年保險費的投保人而言,由于事先不知道或未注意退保手續費的標準,真要退保時,才發現事態嚴重。為此,中消協特別提示,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明確說明,消費者也應有心理準備,對于退保手續費過高的產品要謹慎購買。
2001年,北京市陳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一年后,因個人經濟原因希望退保,
保險公司扣去的手續費達到已交保費的75.5%;上海董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年后想退保,保險公司稱要扣去所交保費的50%作為手續費,消費者詢問手續費如何確定,對方答復說由公司內部掌握;吉林省趙某于2003年年底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某終生保險,后因家中成員患重病申請退保,經保險公司提示,趙某才注意到保險合同規定第一年退保,保險公司要扣除已交保費的80%作為手續費。消費者認為,保險公司事前不向消費者告知退保手續費標準或給予明確提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如某保險公司《終身保險條款》第18條第3款就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專家指出,保險公司負有信息披露義務。對此,《保險法》明確規定,其中當然包括退保問題。有的保險公司雖然在現金價值表中列明了退費規定及標準,但未采取適當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致使投保人忽略有關內容,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要么放棄退保,要么承擔經濟損失,被扣除高達已交保險費50%甚至80%的退保手續費。針對這種情況,《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前對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等事項應當采取明確的方式特別提示。
關于退保的數額問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扣除手續費。但在以往保險公司單方擬訂的合同中,往往只就手續費的計算方式做出模糊解釋,即“手續費是指……之和”,具體金額到底是多少,并無明確規定。而且,保險公司所列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等項目因時因險種而易,沒有一定之規,這就給保險公司隨意更改退費標準提供了便利。為此,中國保監會先后制定了有關人壽保險精算規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及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等,加強對于保險公司的管理,要求其在簽發保單前,向投保人提供現金價值表(包括前兩年的年度末保單價值),以明確退保的費用。對于人壽保險投保不足兩年的退保問題,由于原本攤銷在長期保費中的承保成本都要在已交保費中折抵,故退保費用一般都比較高,對此,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明確說明,消費者也應有心理準備,對于退保手續費過高的產品要謹慎購買。
目前,各家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產品確定了各自的保險費率(包括退保手續費)。在簽訂合同前,消費者應當要求保險業務員提供具體合同條款和保險費率表,并根據自身需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各種合同條款的差別,比較保險費率的高低,挑選最適宜自己的產品,切忌盲目簽約。對于不懂的內容,應要求保險公司做出進一步解釋,并將解釋內容落實為文字,作為合同的構成部分,成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對于簽約前保險業務員只提供產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對于長期壽險,收到保單后,一般消費者還有十天的猶豫期,在該期限內,消費者應再次審查保險合同及有關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詢問,如不滿意要求退保,大多數保險公司會全額退還保險費,也有的會收取最多10元的工本費。
作者:本報記者 王惜純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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