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保險索賠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王女士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訟請求。投了保,出險后卻得不到賠償,原因只有一條:王女士委托駕車人的駕駛證到期未能及時審驗。
2003年11月,王女士為自己的小轎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綜合責任險和附加險全車盜搶險。2004年1月12日,經王女士許可,辛某駕駛車輛外出時發生事故,王女士向保險
公司索賠,收到了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書。王女士隨即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應由合同加以規定并應得到認真履行。保險條款的第五條明確規定,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駕駛王女士車輛的辛某在2004年1月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所持駕駛證審驗合格期至2003年12月,應當認定,辛某持未經審驗的駕駛證駕車。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
作者:李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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