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租車人不具備北京市戶口而以他人名義租車,續租后拖欠租賃費近3萬元。租賃公司將登記的租車人和擔保人告上法院,卻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12月8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
某汽車租賃公司在起訴書中稱:王軍(化名)于2002年1月14日起租用該公司越野車一輛,雙方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李強(化名)以擔保人身份在王軍的會員卡入會申請表和汽
車租賃合同上簽字。后王軍又續租至2003年5月12日,現尚欠租金22490元、滯納金4498元、車損加折舊費788元,合計27776元。公司多次與其聯系,但其一直未辦理還款手續。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支付所欠租金、滯納金、車損加折舊費總計27776元。
而庭審中被告王軍卻稱,實際租車人并不是他,而是張剛(化名)。因為張剛沒有北京市戶口,所以讓其幫忙辦會員證,幫助其租車。當時張剛租車31天,并交了押金和預付款。至于其后來又去續租,王軍并不知道。李強也在庭審中證實了這點,稱其雖然作為擔保人簽了字,但第二次租車王軍并不知道,他也沒有簽字。所以,兩名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2002年1月4日,王軍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及駕駛證到租賃公司填寫了租賃會員卡入會申請表,李強在擔保人一欄簽了名。當日,張剛以王軍的名義租賃吉普車一輛,租期自2002年1月4日至2月4日,共31天,日租金為217元,預付押金10000元,預付租金6500元。2002年2月8日,張剛更換了另一部同品牌的吉普車,并約定繼續租賃至2002年3月8日。這次租賃時王軍和李強均未在場。后張剛租賃該車到2003年5月12日并將租賃車輛歸還。但是自2002年3月8日以后的租金張剛僅支付了45000元,其余未支付。
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汽車租賃公司,在從事租賃業務過程中存在車輛丟失、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等重大風險,對租車人應該仔細審查,該單位自己的相關規定亦是如此,但其在王軍本人沒有去租賃的情況下,不仔細核實租車人身份,將車輛租賃給了其他人,原告應當承擔因其工作疏忽大意所導致的后果。雖然王軍認可第一次租賃的行為,但是第一次租賃期屆滿后,再租賃就構成了新的租賃關系,其認可第一次租賃并不導致第二次租賃合同對其產生效力。因此,兩被告均非本案合格被告。據此,依法裁定駁回了租賃公司的起訴。
作者:王 媛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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